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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内,江苏三次问责疫情防控不力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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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凡夫 2021-08-13 20:25
摘要:自7日以来,江苏已有超过20个党员干部与公职人员因疫情防控不力被处理。

今晚,江苏省纪委监委通报扬州市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不力相关人员处理情况,4个党员干部被问责。公开信息显示,8月12日0至24时,江苏新增本土确诊病例26例,其中扬州市报告25例。而自7月20日至今,该省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760例,其中扬州市累计报告510例。

通报显示,扬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指挥陈锴竑,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扬州市副市长余珽,被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扬州市邗江区区委书记钱峰、广陵区区委书记朱勇被分别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

这是本周内江苏第三次对疫情防控不力党员干部进行问责。10日晚,江苏省纪委监委同时发布消息:东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冯军,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徐勇被查;11日晚,南京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江宁区禄口街道多个党员干部与公职人员在落实社区疫情防控、人员排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被查。而自7日以来,江苏已有超过20个党员干部与公职人员因疫情防控不力被处理。

此前,扬州市还有公职人员因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被江苏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通报显示,疫情发生后,扬州仪征市发布禁止开展线下教学活动的通知。而扬州仪征市陈集镇雏鹰教育咨询服务中心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组织学生在教师宿舍内补课。8月9日,仪征市纪委监委分别给予多个公职人员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诫勉等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包括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曹飞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笪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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