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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反腐看点:疫情防控不力,江苏湖南山东已有36个官员被纪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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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凡夫 2021-08-08 06:01
摘要:江苏省纪委监委与南京市纪委监委的通报末尾都提到,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仍在调查中。

7日晚,江苏省纪委监委与南京市纪委监委先后通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疫情防控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相关人员处理情况。东部机场集团与南京市共有15个官员受到处理。而江苏省纪委监委与南京市纪委监委的通报末尾都提到,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仍在调查中。 

7月20日至8月6日24时,江苏省已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516例。南京市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229例,其中197例在江宁区。

15个官员先期受到处理

江苏省纪委监委发布的通报显示,东部机场集团与南京市6个官员被处理。

东部机场集团方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兼机场涉外疫情防控指挥部指挥长汪超,应急救援部主任尹运文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地面服务部主任许永杰,被立案审查调查。此前,东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冯军已于7月23日被停职。

因对疫情防控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南京市共有3个官员被处理。南京市副市长胡万进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江宁区原区长严应骏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为二级调研员;南京市卫健委主任方中友,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

南京市政府官网显示,南京市副市长胡万进负责卫生健康等工作,并分管南京市卫健委等;南京市江宁区人大官网显示,严应骏已于上月9日辞去南京市江宁区区长职务。

南京市纪委监委稍后发布的通报显示,南京市卫健委副主任杨大锁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蒋虻芒,因工作粗枝大叶,对有关文稿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江宁区方面,江宁区副区长伏进进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江宁区卫健委主任姜立波,禄口街道多个负责人也分别被处理。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注意到,6日,江苏省纪委监委还通报一起公职人员在社区疫情防控中不作为案例。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工作人员汪某在负责小区值守期间,不认真履行防控检查职责,每天长时间坐在门卫室休息、玩手机,且7月31日未经请假全天脱岗。日前,江宁区监委给予汪某政务警告处分。

本周还有21个官员被处理

本周,除了江苏省与南京市,湖南张家界、山东烟台也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履责不力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周三,湖南省张家界市纪委监委发布通报,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的18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追责问责。该市1个区委副书记、两个副区长等受到处分;当天下午,山东烟台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因抓疫情防控工作履责不力,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等,烟台市莱山区区长孙玉荣等3人被免职。

此前,河南省郑州市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付桂荣也被免职,是此轮疫情发出后,被免职的首个省会城市卫健委主任。7月30日,郑州市六院报告首例新冠肺炎本土病例。第二天,郑州发布消息称,郑州市委当天决定免去付桂荣的市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职务,并责令市卫健委党组对郑州市六院领导班子作出调整。郑州市卫健委党组同日召开会议,免去马淑焕郑州市六院党委书记职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违反了哪些纪律法律规定?对他们作出处分,又有哪些纪律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包括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江苏省纪委监委的通报中,东部机场集团两个官员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调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曹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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