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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小偷引发命案,让法律告诉你谁更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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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廖德凯 2016-11-22 17:43
摘要:一方是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嫌疑人,一方是违法行为受害者;一方是小偷小摸却失去了生命,一方是追击小偷却莫名其妙成为命案“主犯”。这种强烈的矛盾冲突,使这一事情具备了非常复杂的话题性。

这是好几天前的新闻——福建漳浦县男子蓝某发现有人在屋外偷东西,出门后发现陈某手上抓着鸭子,便追赶陈某。后陈某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有媒体报道称,蓝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漳浦县检察院发布通报称,目前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尚未对蓝某提起公诉。

 

一方是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嫌疑人,一方是违法行为受害者;一方是小偷小摸却失去了生命,一方是追击小偷却莫名其妙成为命案“主犯”。这种强烈的矛盾冲突,使这一事情具备了非常复杂的话题性,因此,在网上引起激烈讨论。但遗憾的是,持续多日的讨论中,网友们要么光顾情绪表达,要么进行空洞的概念化堆砌,却始终缺失法理,最终陷入“谁更冤枉”的辩论之中。这样的争论,无助于获得法律教益。

 

这是一起典型的法律事件,讨论其是非或者判断相关机关行为的价值,必须从法律和法理上进行入手。

 

从新闻所透露的信息来看,如果信息中的基本事实为真,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分析,蓝某的行为尚未达到过失致人死亡所需的法律条件,不应当承担陈某死亡的刑事责任。从定性上来说,陈某的死亡是一个意外事故,而非蓝某追赶拉扯的结果。

 

有的人支持蓝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因为没有真正理解,在这起事件中,陈某的死亡有多重因果,但从法律角度来考虑,要找到主要的因果关系,而不是简单的从蓝某有追击与拉扯行为来下定论。

 

过失致人死亡,从主观方面来看,需要行为人存在过失。刑事法律上的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造成某种法律后果而没有预见到;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造成某种法律后果,但自信能够避免,因而还是实施了自己的行为。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要承担过失的法律后果。

 

但从蓝某追小偷的情况来看,显然和这两种过失都不搭边。“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自信能够避免”的后果,是指某种行为在一定概率上会触发某种后果,相当于一种公认的“危险”。但追小偷及抓小偷,导致小偷摔倒正好脑部着地死亡,并不是一个具备相当概率的可能后果,不可能被任何人所预见。不可能被预见的后果是意外事件,而意外事件不应当由任何人来承担刑事责任。

 

这并非是说追小偷或抓小偷的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超出了适当性,则可能导致“应当预见”的后果发生。比如,在追击小偷的过程中投掷石头砖块,砸中小偷脑袋导致小偷死亡,就是一个“应当预见”的危险后果,这个后果显然远远超过了小偷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如果蓝某只是抓住小偷,而小偷在摆脱过程中摔倒导致死亡,则只是意外,因为蓝某的行为并没有超出适当范围。

 

正如前文所述,此事中导致陈某死亡有多个因果,最直接的因果是地滑而陈某为摆脱蓝某用力挣脱导致滑倒,如果陈某能“预见”自己的挣扎导致自己死亡的后果,那么他也就不会挣扎了。另一方面,此事的起因是陈某的违法行为,蓝某追逐陈某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其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陈某死亡的后果不可能被预见。

 

而从社会公序良俗及法律立法目的来说,陈某的行为与蓝某的行为其法律评价和社会评价都应有本质区别,陈某行为属于被禁止、谴责的行为,蓝某的行为属于被法律保护、被舆论支持的行为。综合考量,更从法律规定和法理上来说,蓝某并不应当承担陈某死亡的刑事责任,至于是否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还得通过考量陈某死亡过程中的因果责任进行确定。

 

图片来源:东方IC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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