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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党百年重温党史⑥|马锡五的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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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立民 2021-04-06 06:31
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何深受抗日根据地民众的欢迎。

抗日根据地建设是党史中的一块重要内容。法制是抗日根据地建设中十分关键的组成部分。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抗日根据地法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的姓名命名的审判方式。它是一种巡回审判方式。以深入基层、联系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不拘形式、公正合理处理各种案件为基本特征。

马锡五(1898-1962年),祖籍陕西延川,长大后随父亲落荒到陕西保安县(今志丹县)。1930年参加刘志丹领导的革命队伍,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陕西南梁根据地军事委员会管理科长、陕甘省苏维埃粮食部长、国民经济部长、陕甘省苏维埃主席、陕甘宁边区庆环专区和陇东专区副专员等职。

马锡五运用自己的审判方式处理了许多案件,公正合理地解决各种纠纷,赢得了抗日根据地广大民众的信任,深受民众的欢迎,也因此而被誉为“马青天”。

马锡五处理的三起典型案件

马锡五用自己的审判方式审理了许多案件,其中,有些是典型案件,包括:纠正了错判的苏云发三兄弟杀人案件、公正审理了潘氏兄弟土地纠纷案、及时审结了封棒儿与张柏儿的婚姻案等等。这些案件的处理都赢得了广大民众的赞赏。

(一)纠正错判的苏云发三兄弟杀人案

马锡五在审案中,多次纠正错案,包括错判的刑事案件。其中,较为典型的是苏云发三兄弟杀人案。

一天,马锡五在路上碰到了苏发云。他来自陕甘宁边区陇东专区下属的一个县,因为家中有人被司法处判错了,来找马锡五申冤,他诉说道:“当时我们三兄弟都不在一起,怎么会杀人?我们实在是冤枉啊!”

秋收结束以后,马锡五主动查阅了全部案卷,发现三人口供对不到一起,疑点很多。其中有三点特别突出。第一点,苏发云虽然曾与被害人同行,但以后他们两人分道而走,未把被害人带回家,这些都有证人可以证明。第二点,苏发云的家距杀人现场有20多里路,以时间来算,苏发云不可能把尸体移至这么远的地方。第三点,经过化验证明,苏家炕上的血迹是产妇生孩子留下的血迹,地上的血迹是苏家有人流出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羊血,均不是被害人的血迹。

再经过仔细研究,苏发云三兄弟杀人作案的可能性被彻底排除了。同时,另一个犯罪嫌疑人杜老五浮出水面。他是一个流窜到当地的木匠,有人证明在案发的前三天,被害人与杜老五曾一起同行。而且,杜老五有不良记录,曾有过诈骗行为。经过进一步侦查取证,此案水落石出。

于是,在区政府召开的群众大会上宣布苏发云三兄弟无罪,并审判了谋财害命、杀死被害人的真凶杜老五。最后处决了谋财害命的凶犯杜老五。会后,人民群众纷纷表示,“马专员(指马锡五)真是马青天”,从此“马青天”的美誉便在边区广为流传了。

(二)公正审理潘氏兄弟土地纠纷案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陕甘宁边区的农民也是如此。那时,发生了一些农民间的土地纠纷案,其中包括潘氏兄弟的土地纠纷案。马锡五公正审理了这一案件。

纠纷源于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曲子县的两位同族兄弟潘文治和潘焕文开荒后所得的土地。

潘文治与潘焕文先分得族人留下的190亩滩地,其中潘文治得60%,潘焕文分得40%。当时,还有一些山地未分,两人约定“谁家开下就归谁家种”。然而,1940年开春荒时,两家为争一块山地发生了纠纷。1941年曲子县政府派人调查。当时,因为潘焕文占地较多,故要求他让出山地50亩给潘文治,潘焕文应允并结案。

1943年潘氏兄弟开春荒时又发生山地纠纷,调解结果又以潘焕文给潘文治10亩地结案。翌年春,两兄弟又因开荒地发生纠纷,潘文治再次去县政府起诉。县政府派人调解,可是潘焕文怕潘文治得寸进尺,双方各据一辞,争执不下,调解不欢而散。

1944年5月22日黄昏,马锡五亲自审理潘氏兄弟的土地纠纷案。他耐心询问两兄弟的想法与意见,很快抓住纠纷的关键,即双方的斗气心理。于是,对症下药,做双方的工作,特别是强调了边区的土地政策与分地规则。同时,还劝解双方,当前正值农忙季节,不要因为纠纷而“误了庄稼”,指出现在不是“闹气的时候”。

经过反复劝说,化解了潘氏兄弟的斗气心理,最后达成分地协议,公正解决了拖延数年的土地纠纷案。1944年6月16日延安发行的《解放日报》专门报道了这个案件,说:“原告与被告均心悦诚服,从此,消除了多年来互相仇视的心理,潘氏弟兄重归于好。”

(三)及时处理封棒儿与张柏儿的婚姻案

马锡五以巡回审判见长,经常深入群众,帮助解决民众的燃眉之急。他处理过的封棒儿与张柏儿的婚姻案是其中之一。

1928年,华池县的农民封彦贵将自己三岁的女儿封棒儿(又称封芝琴)与另一个乡的农民张金才的儿子张柏儿定了娃娃亲。由于当地是山区,交通又不便,故封棒儿与张柏儿在此后一直无缘见面。以后,华池县成了抗日根据地,受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管辖,一些封建的婚姻制度被废除,现代的婚姻制度建立起来,提倡婚姻自由,娃娃亲也就成了封建旧俗。

1942年,封彦贵接受了张宪芝家的重金,企图把女儿嫁给张宪芝的儿子,因此退去了与张金才的前约。不久,封棒儿和张柏儿在一次偶然机会相见,两人一见钟情,互有好感,于是便暗中往来。封彦贵得知此事后,生怕节外生枝,加紧操办女儿的婚事。

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封棒儿把此消息告知了张柏儿。知道这一消息,张金才纠集20余人,趁夜幕降临之时,闯入封家,抢走封棒儿,与张柏儿成婚。人财两空的封彦贵遂到县司法处控告。

司法处人员偏听他的诉说,做出了封棒儿与张柏儿婚姻无效的判决。对于这一判决,当事双方均表不服,周围群众也产生不满。纠纷已经产生,矛盾正要激化。在这关键时刻,马锡五巡回到当地,及时受理了这起案件。经过走访附近群众,他掌握了更多真实情况,又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最后做出了公正判决。听到判决后,群众高兴地认为非常恰当,封彦贵和张金才也都心悦诚服,封棒儿和张柏儿更是皆大欢喜,喜结良缘。

此后,评剧演员新凤霞以此案为原型,改编成评剧《刘巧儿》,搬上舞台,成为家喻户晓的文艺作品。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三个扩大”

马锡五审判方式因为深受抗日根据地广大民众的欢迎,影响力不断扩大,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扩大到周围同事形成了一个团队

第一阶段是马锡五审判方式被周围的同事所接受,形成了一个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团队。马锡五成功的审判方式让周围的同事们耳濡目染,大家都觉得确实有效。于是,大家在自己的工作实践中也学习和效仿,一个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团队建立起来。比如,石静山法官便是其中之一。他依照马锡五审判方式,走出分庭,到当地干部群众中做调查,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处理了一起近十年的积案。他的审判同样得到好评,人们称赞他“真是清官断案啊”。

(二)扩大到整个边区

第二阶段是马锡五审判方式被推广到马锡五所在专署和整个边区,成为边区司法战线上的一个榜样。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优越性,被陕甘宁边区政府发现、重视并推广。1944年,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明确说:“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单轻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同年,陇东分区专署也号召:“把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推行到各县司法工作中去”。

从此,马锡五审判方式在边区广泛被使用,还取得了明显效果。比如,甘肃合水县县长兼裁判处处长王世俊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成功处理了一起纠缠20多年的土地纠纷案。

(三)扩大到整个抗日根据地

第三阶段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整个抗日根据地得到推广,成为根据地广泛采用的一种审判方式。1944年以后,马锡五审判方式超越陕甘宁边区抗日根据地范围,在全国的抗日根据地开花结果,比如远离陕甘宁边区的山东抗日根据地滨海专署的司法人员,就学习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展司法实践。

1944年,他们在处理一起久拖的公鸡山土地纠纷案中,“决定按着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对此案重新审判,他们派专人前往公鸡山,深入群众周密地进行调查”。最后,这件久拖不决的土地纠纷案迎刃而解。人民群众称赞说:“民主政府真是为人民办事,断案公道。”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使这一审判方式被越来越多的抗日根据地所采纳,改善了抗日根据地的司法状况,提高了司法水平,营造了一个更加公正司法的环境,巩固和发展了抗日根据地,大力支援了前线的抗日作战。马锡五审判方式无论在抗日根据地,还是在党史上都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三大历史价值

马锡五审判方式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突出表现在抗日根据地的司法领域。

(一)弥补了抗日根据地司法资源的不足

在抗日根据地中首推陕甘宁边区抗日根据地。它的地理位置在陕西北部、甘肃陇东、宁夏东南部地区,最多时共有26个县,总人口200万。1937年7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建立,司法机构开始设立起来了,可是却存在司法资源明显不足的情况。

一是因为管辖的区域大,地形复杂。人们诉讼不便。那里从北到南约900里,自东至西约800里,而且地形复杂,虽地势平坦,却被无数深沟切割,再加上交通不便,边区人民要到法院去诉讼极不方便,有的地区少则走几天,多则要走十多天。

二是因为法官数量不足,难以满足边区民众的诉讼需求。由于当时处于战争状态,中心工作是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边区的司法机关都不可能很庞大,法官的配置就更少了。1938年时,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编制中,院长、庭长、检察长、检察员、法官、书记长、书记等均为一人。之后,人数虽有增加,但经过1942年和1943年的精兵简政和整编,包括法官在内的行政人员数量仍不多。高等法院在分区有分庭,分庭的人数更少,只有庭长、法官各1人,书记1-2人。各县设立司法处,法官人数同样很少,仅设处长、法官和书记各一人,法警1-2人。

这样少的法官要受理这么大区域的案件,司法资源捉襟见肘。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巡回审判的方式,法官主动到边区各地,为边区人民提供诉讼方便,及时审理案件,尽快解决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司法资源的不足,缓解了边区人民诉讼不便的困难。

(二)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

很多抗日根据地在建立以前长期处在封建军阀专制统治之下,地主、军阀牢牢控制着政权,文化落后,人们缺乏法律知识,不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陕甘宁边区的文盲率达99%,经过1946年的扫盲运动,虽文盲人数有所减少,可文盲还是占了大多数。据统计,边区淳耀县一区三乡东梁村的64人中,只有四个人识字;房家山60人中,只有二人识字。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要建立一种法治秩序,实现社会公平、司法透明和公开就显得更为重要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可以使人民群众在公开的审判中体会到法治的现实性和公正性,也可以使他们受到法制的教育和启示,树立法制的权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总之,马锡五审判方式可以向根据地人民提供一种适合根据地实际情况的优质司法服务。

包括马锡五在内的法官们不拘泥于坐堂办案,而是深入基层调查、审案;不仅坚持政府的法制和政策,还照顾到人民群众的公序良俗,不仅不拘泥于形式,还手续简单便捷;不仅把调解与审判相结合,还使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1943年1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的秘书长在了解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后,这样描述了马锡五的审判情况:“他问案子就到区上去,把区长、乡长和老百姓都召集来,在中间放一个桌子,一问就解决了”。因此,他主张:“我们要提倡司法人员到群众中去,露天审判”。以后马锡五在延安大学回答学生提问时,把马锡五审判方式归结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这样的审判方式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也有利于形成法院的公信力,而这些在当时的抗日根据地都十分需要,是一种优质的司法资源。

(三)帮助实现抗日根据地的安定与和谐

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根据地的安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营造了一个较为理想的司法环境。可以想象,如果没有马锡五审判方式,没有马锡五巡回审判,没有及时公正地解决纠纷,就有可能酿成更大纠纷甚至冲突事件,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和不和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运用,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出现,达到了促进安定与和谐的作用。

在封棒儿婚姻案的一审中,开始时当事人和当地群众对华池县司法处的判决很不满意,而且有情绪激动的表现。“判决下达,封张两方均不服判,附近群众,更是议论纷纷,很为不满”。当时马锡五正好路过华池县一个村庄休息,被当地群众拦住,要求他查明实情,正确处理。于是,马锡五深入调查,听取群众意见,最后还在当地村公所举行了群众性的公开审理。参加的人员不少,除了双方当事人之外,很多老百姓也纷纷赶来参加。作出判决后,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大家十分高兴,认为入情入理,非常恰当。因此,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妥善地解决了纠纷。马锡五审理的其他案件也都是如此。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利于抗日根据地营造一个安定和谐的大后方环境,推动抗日战争朝着胜利的方向发展,符合广大民众的意愿,深受老百姓的欢迎。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创立与运用,是我们党创设抗日根据地法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曾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重温这段历史,不仅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党的热爱,更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当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意义的认识。

栏目主编:王多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雍凯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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