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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察|首个警察节前靴子终于落地!这一新罪名将对警察执法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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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邬林桦 2021-01-10 07:01
摘要:尊重和维护警察执法权威,最终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也是在保护自己。

今天,2021年1月10日,我们迎来了首个“中国人民警察节”。这是国家层面专门为人民警察队伍设立的节日,是对人民警察队伍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奋斗、作出卓越贡献的肯定和致敬。具有象征意义的节日之外,在日常工作中,如何进一步维护警察执法权威、保障依法履职和人身安全,是广大民警和家属的切实期盼。

上海市公安局为庆祝首个“中国人民警察节”,制定了一系列庆祝活动,专门制作主题视频。图为视频宣传海报

就在警察节到来前夕,热议多年的“袭警罪”终于靴子落地。去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我国首次针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条款的制定,对保护警察执法权益有何现实意义?对警察的日常执法会带来哪些影响?


为何要单设“袭警罪”?

对于应在刑法中单设袭警罪的呼声由来已久。

早在2003年初,就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的议案。此后,关于在刑法中单独增设袭警罪的议案、提案和建议,经常可以在全国两会上看到。2019年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元茂荣提交了关于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的议案。他认为,出于对袭警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特别强调并予以特别惩治的意图,理应单设一个独立罪名。

与此同时,也有来自法律学界和业界的声音认为,针对暴力袭警行为,刑法已经按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没必要再单独设立罪名。

“人民警察的执法对象、执法权限和执法风险,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明显差异,应进行特殊规定和保护。”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副院长吴允锋教授认为,人民警察的执法对象包括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人员,执法风险更大。而且,警察是所有执法者中,唯一能使用强制手段进行处置的执法主体。“因为这些特殊的执法特性,所以警察的执法权益和人身安全需要得到更特殊、更到位的保护。”

吴允锋举例说,如果其他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过程中遇到相对人阻碍,尤其是暴力抗拒,一般不具有法定职责和强制手段直接处置,需要通过警察协助予以排除。由此可见,警察权为一般行政权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基本保障。抗拒、妨碍乃至以暴力手段警察执法,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重处罚。

这种特殊性,在“警察权”的变迁中也有迹可循。最初警察权和一般行政权同类化,随着社会发展二者开始分化,警察权逐渐变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实行的强制力量。

吴允锋认为,立法修法要坚持问题导向,此次刑法修正案单独增设“袭警罪”,意味着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来自公安部督察审计局的数据显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共受理核查督办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事件30593起,其中暴力袭警抗法案件数就有23012起,同比上升48.7%。这表明,暴力袭警案件呈上升趋势,对警察权威和执法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和挑战。

“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如果连法律都无法保障警察行使国家权力时的基本安全,警察又如何对社会负责?”吴允锋说,“袭警罪”的设置,对惩戒多发的袭警、伤警事件,对进一步维护执法权威、树立法治信仰,都能起到比较好的规范和引领作用。“这既是维护警察权威、法治权威、法律秩序的需要,也是增强公众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


“袭警罪”的适用有讲究

近年来,我国已在制度层面不断进行完善,持续加大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就明确,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袭警犯罪的罪名适用、从重处罚暴力袭警的具体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突出实际操作性。

如今,刑法修正案(十一)单独设置“暴力袭警”的法定刑,在吴允锋看来,这有助于强力遏制袭警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袭警罪实质是从妨害公务罪独立的刑罚,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吴允锋说,相较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针对的是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并且对特定手段的犯罪行为加重了处罚。妨害公务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袭警罪”则规定,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那么,设置“袭警罪”后,是否所有在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过程发生的阻碍和侵害行为,都将适用这一条款?

对此,吴允锋指出,根据条款内容,并非所有妨碍警察履行职务的行为都适用“袭警罪”。“单就目前的条款来看,如果执法对象使用威胁等手段阻碍警察执法,构成刑事犯罪的,还是适用妨害公务罪;如果使用了暴力手段或法律规定的使用枪支、管制刀具及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就可能构成‘袭警罪’。”


“袭警罪”更凸显威慑

一次对违停车辆的执法中,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民警武欣毅遭到违法驾驶员开车拖带,在车辆加速逃逸时被甩脱倒地,造成手腕、膝盖等多处不同程度受伤,右手小拇指的指甲盖被掀翻。事后,静安公安分局督察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并对受伤民警送上慰问。

“不仅是我,这几年看新闻,推搡交警、抢走执法工具、撕扯民警衣服的并不少。可能一部分人觉得民警也不能把他们怎么样,所以才会有恃无恐。”武欣毅说。

而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单设“袭警罪”,对武欣毅来说,既有安慰也更有底气。但他觉得,这一条款的设置,最主要的作用不在严惩,而在威慑。“如果只说‘妨害公务’,一般人可能很难迅速地和‘阻碍警察执法’等联系到一起,如果说‘暴力袭警从重处罚’,老百姓理解起来也更加容易。”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次刑法修订不仅进一步明确“袭警”这个概念,而且一些针对警察执法过程中遇到的轻微暴力行为,也可能纳入刑法管理范畴。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对媒体表示,一些比较严重的袭警行为,按照原来的刑法条文是可以直接处理的,但刑法修正之后,警察日常执法时遇到一些轻微的暴力行为,即使没有达到“阻碍”程度的,也可能被纳入,而且从重惩处。因此,入刑的可能性必然高于从前。

吴允锋也表示,在刑法中单独设立“袭警罪”这个概念,便于警察遇到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时,进行口头警示。同时,有利于强化大众关于“暴力袭警是犯罪”的概念,有利于进行法治宣传,对公众尽可能地配合、服从警察的指挥、管理,能够起到一定作用。


应限定“袭警”情形,规范执法监督

刑法单设“袭警罪”后,有网友提出,加大了对警察保障的同时,也增加了警察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把警察这个职业预设为一种滥用权力的职业,这对警察有失公正。刑法对滥用职权的行为有专门规制。如何防止警察滥用职权与打击暴力袭警行为,应该是并行不悖的。”

法律专家认为,从立法制定到司法执行,还需进一步明确相关司法解释,限定适用范围。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孙煜华指出,在具体适用袭警罪时,还要注意解决两个问题:一方面,不断加大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力度,着力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另一方面,对袭警行为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严格限定袭警的情形,做到既不扩大解释也不缩小解释。

“要深刻吸取粗暴执法、过度执法、不文明执法等问题带来的教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例如,不能把执法对象在面对不规范执法时的适度反抗认定为袭警,否则的话,会造成打击面过大的问题;再如,明确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单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可以作为适用袭警罪的重要证据,也对警察的行为进行约束,防止其越权。因此,有必要在增设袭警罪的同时,对相关行为作出严格限定。”孙煜华说。

“要从根本上杜绝暴力袭警问题,关键在于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形成相互理解的风气。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警民双方进行严格‘训练’。”吴允锋表示,首先要明晰警察权力的范围和边界,恪守公权力“法无授权皆禁止”的理念,规范执法流程,落实执法监督,进一步提升依法履职能力。“要让人们知道,如果对执法行为存在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行政申诉,而不是暴力抗法。这也需要司法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监督的路径和机制。”

“同时,也要通过法治宣传让人们明白,尊重和维护警察执法权威,最终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也是在保护自己。”吴允锋说。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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