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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意定监护”?上海老人赠300万房产给水果摊主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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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车佳楠 2020-11-26 16:47
摘要:“这位上海老人是在2017年选择‘意定监护’公证服务,不可不谓‘前卫’。”

近日,上海宝山区88岁老人将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主一事引发网友热议和争论。

八旬老人老伴和儿子相继去世。儿子后事由楼下做水果生意的摊主陪伴料理,自家亲戚无一到场。三年前,老人带着摊主找到了普陀区公证处做“意定监护”公证,把300万房产赠予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摊主。不久前,老人的亲友向媒体出具了一份医学报告,显示2017年老人已患有阿尔兹海默症(俗称老年痴呆症)。他们很担心老人所做的这份“意定监护”是否能得到妥善执行。网友们的焦点在于,老人是否在神志清醒的状况下签订“意定监护”?亲人的担忧又是否必要?为此,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咨询了律师专家。


“意定监护”公证服务能规避风险

“这位上海老人是在2017年选择‘意定监护’公证服务,不可不谓‘前卫’。”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国豪 解释,“意定监护”的概念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中首次落地。区别于法定监护,指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时候,选择一个自己最信任的人,可以是亲属,也可以不是亲属,书面指定被委托者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其中,委托方委托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据老人亲友称,老人在签署意定监护时已经患有阿兹海默症,那么是否意味着这位老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呢?张国豪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确认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并且经过依法鉴定,不能直接推定。至于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即便当时老人已患病,只要公证流程是合法合规的,公证书是推定有效的。要推翻公证书,需要证明公证程序不合法,包括老人在公证处当天神志不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并且也要经过法院依法认定。

张国豪表示,老人办理公证是一个比较严谨的选择,能够规避一定风险。第一,公证部门的流程比较规范,尤其对年事较高的老人,会再三确认公证书上的内容是否真实无误地表达了老人的意愿。第二,公证过程一定会全程录像,辅证老人的精神状态。有一些公证部门还会要求其他法定继承人到场见证。

此外,老人在意定监护的协议中应当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条款。从老人的表述上,300万房产的赠予应该是以水果摊摊主提供赡养的义务为前提,“那么这也是一个公平的双务有偿合同。”


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不是非此即彼

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童友美律师 则认为,本案应该理顺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的关系

一方面,意定监护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要完全尊重老人的意愿。哪怕老人平时会犯糊涂,只要在公证的时候意识清醒,决定把意定监护的责任交给水果摊摊主,行为就是有效的。“这个决定与我们平时和他人签订合同没有本质差别,即尊重双方当事人意识自治,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所有内容都可自行协商。”

另一方面,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有了意定监护,不代表法定监护人可以不监护老人,也不代表没有权利管理老人的人身和财产。只是本案当中,老人将房产全部赠予给水果摊摊主,引起了亲友对这一决定的担忧。实际上,亲友可以监督受委托人的行为,是否履行了协议当中对老人负有的照顾义务。

童友美律师认为,不管亲友出于什么目的,我们应当尽量理解他们的担忧。从老人接受采访的状态看,能感到老人可能在意识上面不是太清醒。为了老人未来生活有保障,财产得到保护,亲友现在站出来质疑受委托人并非坏事。如果亲友对公证过程不认可,那么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提出复查。假若协议无效或出现变更,老人可以在清醒的状态下重新做出最有利自己的安排。

栏目主编:毛锦伟 文字编辑:毛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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