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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穿制服的骑手撞人,外卖平台称或是假冒拒绝赔偿?三个案例看平台何时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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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20-09-15 12:37
摘要: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驾驶电动车撞伤他人,是否应由平台方承担责任?

日前,一篇《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引发社会关注,为确保准时抵达,被不断挤压送餐时间的外卖骑手们不得不选择超速、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上海市交警总队披露的数据显示,今年以来上海已查处快递外卖骑手交通违法4.3万起。

频繁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可避免地导致交通事故率上升,那么,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驾驶电动车撞伤他人,是否应由平台方承担责任?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结合公开报道及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结果,梳理后发现,各平台外卖员一般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或者配送公司签约,此时由第三方公司赔偿,外卖平台不承担责任。但如果无法找到具体肇事者,外卖平台也会被判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外卖员撞人,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外卖员送餐途中撞人后,法院判决其所属第三方公司赔偿的案例有很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浙江天平”近日公布的一则案例显示,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外卖小哥撞伤路人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法院最终判决外卖小哥和配送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12月的一天,外卖小哥小王在接到某配送公司订单后,像往常一样急匆匆出门送货,谁知出门后不久便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老杨。交警认定小王驾驶电动车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老杨违反规定横穿道路,负次要责任。老杨受伤送医后,花费医疗费四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因赔偿问题一直商榷不下,老杨将小王、某配送平台公司、某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了法院,索赔16万余元。

据了解,小王经注册成为该配送平台外卖配送员,在完成配送任务后由平台支付相应报酬。注册当天,该配送平台公司为小王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个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限额为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虽没有与该配送平台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但其对外是以平台网上订餐配送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且在提供配送服务时受平台管理制度的约束,且报酬由平台发放,所以无论小王是否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在其接受配送任务后均与该配送平台公司之间建立了雇佣关系,小王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作为雇主的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小王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可以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故应与该配送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老杨7万余元,而该配送平台公司和小王在保险赔偿外,仍需连带赔偿老王2万余元。

作为居间服务提供者,外卖平台大多无需担责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外卖员并不是直接与外卖平台建立雇佣关系,而是签约在第三方公司名下。也就是说,虽然从外卖平台接单,但外卖平台并非骑手的雇主。

此时,法院通常认为,外卖平台作为居间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宣判的一起案件中,二审改判外卖平台“饿了么”无需为外包骑手导致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吴某某是杭州合一物流公司外卖配送员,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送外卖途中。上海拉扎斯公司与合一物流签署的《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约定,拉扎斯公司通过运营“饿了么”平台为合一物流提供订单,合一物流按照拉扎斯公司制定的业务规范提供配送服务,拉扎斯对合一物流的配送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结算相应的服务款项。拉扎斯公司为吴某某在平安上海公司投保了平安个人责任保险(特约)一份。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合一物流应对朱女士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拉扎斯公司与合一物流实际均从“饿了么-蜂鸟配送”服务中获利,故拉扎斯应就朱女士的损失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饿了么”上诉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饿了么”订餐平台只是通过平台向各方媒体提供居间媒介信息,“蜂鸟配送”的业务实际由合一物流经营,送餐员也是由合一物流招募,配送供应商系依法成立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朱女士要求拉扎斯公司共同承担合一物流招募的人员在执行工作内容时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故改判“饿了么”无需担责。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20)苏01民终1513号判决书也显示,“饿了么”无需为第三方骑手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拉扎斯公司和来得吉公司签订的《蜂鸟配送合作协议》及《蜂鸟配送供应商打款委托协议》,能够确认双方是配送合作关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来得吉公司的骑手与拉扎斯公司不存在劳动、劳务及雇佣关系,拉扎斯公司是受来得吉公司委托代为向骑手发放收益。法院根据上述证据材料认为拉扎斯公司与骑手无劳动、劳务及雇佣关系,其向骑手发放收益系受来得吉公司委托,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是“假骑手”拒绝赔偿被法院驳回

在裁判文书网涉及外卖员交通事故的诸多判决之中,有一个案例颇为有趣。事故发生后,因找不到肇事者,外卖平台声称没有证据证明肇事者是平台骑手,拒绝赔偿,但这一理由未获法院认可。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4799号判决书显示,2019年3月21日,一名身穿“饿了么”标识衣服的骑手,驾驶的电动车上印有“饿了么”标识的外卖餐箱,超车时导致吴某某摔倒受伤。由于找不到直接肇事者,吴某某将“饿了么”公司告上法庭。

判决书显示,法庭上,“饿了么”公司除了以“与骑手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劳务派遣或雇佣关系”“不从配送中获取任何盈利”等常见理由抗辩外,还提出市场上存在他人冒用“饿了么”品牌标识外观进行外卖配送的现象,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外卖员就是在为“饿了么”配送。

静安法院一审认为,拉扎斯公司作为“饿了么”品牌的经营者,对于品牌相关标识物负有管理义务。拉扎斯公司通过加强对其品牌标识物的管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避免他人冒用现象的发生。若他人冒用“饿了么”品牌的现象确实存在,该行为诚然侵犯了拉扎斯公司的合法权益。但客观上也增加了“饿了么”品牌的曝光度,有利于“饿了么”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对拉扎斯公司来说存在一定的潜在收益。因此,在本案这种具有拉扎斯公司职务外观的外卖骑手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下,由拉扎斯公司承担外卖配送过程中产生的损害后果,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风险和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同时也能督促拉扎斯公司加强对品牌的管理,提高其名牌的美誉度。

静安法院同时指出,不认可拉扎斯公司“作为网络居间服务平台,实际上不参与对外卖骑手的管理”这一说法。法院认为,无论拉扎斯公司是直接招募外卖骑手,还是通过第三方公司招募骑手,从拉扎斯公司能够监测外卖骑手的行进路线和现实中针对消费者对外卖骑手的投诉,拉扎斯公司需要进行处理等情形来看,拉扎斯公司对于外卖配送人员具有一定的控制和管理作用。

一审被判赔偿48万余元后,“饿了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在当前涉外卖配送交通事故多发的情形下,拉扎斯公司更应当加强对外卖骑手在遵守交通法规、提高安全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减少该类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也是该类型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该案判决书中写道。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新华社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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