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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翔小笼商标之争开庭,豫园诉请300万赔偿,谁是正宗成双方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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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20-09-09 20:28
摘要:“南翔小笼”商标权之争有新进展。

此前,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报道了“南翔小笼”商标权之争(详情请见:独家|上海南翔小笼商标引官司,豫园和南翔一企业分别起诉对方,近期将开庭)。目前,该案件有了新进展。

今天下午,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豫园南翔馒头店起诉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浦东北蔡润泽南翔小笼店、小笼店实际负责人等四被告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明天下午,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反诉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豫园南翔馒头店不正当竞争案也将在杨浦法院开庭审理。

豫园诉请停止侵权和300万赔偿

被告南翔食品公司持有多个不同字样的“南翔”商标,最早在1986年8月20日就获准注册,后核准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0类,即小笼包、云吞、蒸饺等。原告则持有第772405号“南翔”文字商标,该商标注册于第43类服务商标。此前,双方在各自商标的注册领域内使用,相安无事。

最早从2018年7月起,原告发现,上海一些地方多出了一些叫“南翔小笼”的门店,这些门店店面招牌、店内装潢、店内及店面海报、菜单、餐具上等均突出标有“南翔”文字。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原告代理律师说,被告授权其加盟店铺以“南翔”作为店名,并在店铺店招、餐具包装、小票等处使用,超出了被告持有的“南翔”商品商标使用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此外,原告认为,被告在招商、线上线下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具体表现为,宣称自己“始于清同治十年”“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自己是南翔小笼的正宗传承,相反,豫园馒头店经营了一百多年,是真正的老字号。”

据此,原告希望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在被告官方网站和本市部分新闻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

被告辩称系合理使用

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另两名被告则未出庭应诉。

被告方律师介绍,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资全资子公司,获得母公司授权可以使用企业字号和母公司的“南翔”商标。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因此其行为与母公司无关。

“当然,我们认为,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也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律师说,授权加盟商使用“南翔”商标,只是告知消费者,店里提供的是来自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宗小笼。在店招上的使用,也只是对南翔这个地名和两家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被告律师认为,南翔小笼的核心价值是小笼这个商品本身,而不是服务,而南翔小笼的商品商标所有权属于被告,而且也被评为“中华老字号”。“消费者走进店铺,是为了吃小笼,而不是为了你的服务。”

据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是合理使用还是攀附知名度?

随后,双方围绕“被告是否侵犯商标权”“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展开了激烈辩论。

对于是否侵犯商标权,原告认为,被告在店内使用的商标与其实际持有的商标并不相同,相反与原告的商标有些类似,属于有意混淆,误导消费者。

此外,原告认为,被告对“南翔”商标的使用也不属于对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对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一般应当用全称,且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原告指出,被告将企业名称简写为“南翔”,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的故意。

同时,两被告的注册地址均不在南翔镇,也无证据证明过去曾在南翔镇注册或经营,所以也不属于对地名的合理使用。

被告辩称,两原告无权禁止被告使用“南翔”商标,因为被告持有“南翔”小笼的商品商标。此外,被告对商标的使用与原告不同,是作为商品标识和地名,而非服务,法律也没有规定企业应当如何简称。

谁才是正宗南翔小笼?

而对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辩论,则主要集中于谁才是正宗的南翔小笼。

对于“南翔小笼”的起源,两家均无异议——1871年,南翔镇日华轩点心店主黄明贤始创“紧酵小笼大肉馒头”的制法。原告老城隍庙餐饮公司认为,1900年,黄明贤的家人便在城隍庙豫园开设了长兴楼,主打南翔小笼馒头,定名为“南翔馒头店”,120年来未经迁移、损毁,一直经营至今,创下了南翔小笼“始于南翔,兴于城隍”的美誉。南翔馒头店和南翔小笼馒头更是荣获中华老字号、中国名点、中华名小吃、上海名店点心、中国商业名牌企业、中华餐饮名店、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在招商广告及宣传中使用“始于清同治十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被告律师则出示了一组上海档案馆提供的1951年的工商变更原件。“这里记载,吴翔升当年只有28岁,也就是说他应该出生在1923年前后。豫园南翔馒头店对外宣传,这家店是吴翔升1900年开设的,明显不符合事实。”被告律师还出示了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申报报道,指出根据当时的报道,南翔镇的小笼才是正宗。

对此,原告律师认为,档案馆记载的年龄可能是创店时的年龄,因为1928年出版的《上海城隍庙》书中,以及1930年10月29日《申报》中,都有记载豫园南翔馒头店顾客盈门的情景。

本案未当庭宣判。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解放日报 资料图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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