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游伟
民意调查,是了解社会情况和民意倾向的重要渠道,当然,也可以成为公共决定的参考依据。不过,民调显示的结果,又与问卷之类设计的科学性、调查对象的代表性等关系密切,所以,其“调查结果”同样存在一个如何分析判断的问题。
比如前几年,监察部网站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领导在香港廉政公署第五届国际会议上的发言,首次较为详细地向国际社会介绍了我国近年来开展的腐败预防情况,谈到民调显示民众对有关部门防治腐败成效的满意度已由2003年的51.9%,上升到了72.7%。
防腐取得了好评,总是令人欣喜不已。不过,也有学者提醒,对如此“高满意度”,我们仍然需要保持冷静思维和理性思考,需要对这些数据的统计学、社会学意义进行客观分析,还应当针对当前腐败现象可能出现生活化、普遍化特点,坚持展开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的防控。
官员贪腐的产生和蔓延,从来就不是一种孤立现象,对其控制、打击和防范,也必须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近年来,在高涨的反腐败声浪中,受贿者与行贿人之间的交易已经开始从公开、半公开,渐次转入了“地下”。
一些发达地区的官员,甚至有意不接受传统意义上比较容易直接计量的财物,而以收受价值“不确定”、真假难辨的古玩、名人字画取而代之。
另一方面,权钱交易的方式又更趋公开化、生活化,并以这种所谓的“公开”去消解腐败的实质,令司法机关在礼尚往来、人情世故与行贿受贿的界限区分上出现模糊,陷于裁判上与法不符、难以判别的困境。而在生活实践中,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受贿官员更愿意寻找“第三人”作为“安全通道”,以增大贿赂交易的安全性。
这种本质上的贪腐现象,现在多少已经有些普遍性意义了。司法实践中发现,在传统的受贿官员和行贿人之间,甚至业已出现了一群专司联络、议价、送货的“职业中间人”,而且,随着国家打击贪腐行为力度的增强,这个人群的数量还在增大,值得引起高度警惕。
事实上,缺乏崇高的理想和信念,没有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公共权力尚无获得真正有效的划分和强有力的制衡,始终是形成包括贪污受贿、渎职擅权在内的官员腐败的主要成因,并且最终需要从体制、机制和教育的改革与完善方面才能去加以有效控制。
从现实状况看,现如今,腐败犯罪机会的增加和犯罪成本的降低,或许也是促使一些官员胆大妄为的重要原因。所以,在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如何完善公共权力的配置、结构和制衡制度,如何健全官员腐败犯罪的“早发现”机制,以及是不是能够真下决心,由上而下地建立起国家官员(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的财产公开透明机制,取信于民,依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我看来,重刑威慑贪腐行为,现在已经越来越呈现出日益式微的状态。或许,腐败官员关心的已不再是拘捕法办之后的刑罚轻重问题,他们担忧的是一经实施了行为,会不会被马上发现,或者被人告发之后,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会不会及时作出证据充足、违纪或者犯罪成立的认定。
因此,防止官员贪腐确实需要增强紧迫感和针对性,要有勇气抓住问题的实质、知难而进。尤其应当实行分化瓦解的工作策略,建立行贿“污点证人”制度,消除权钱交易能够逃避追究的侥幸心理,从减少权力交易机会和加大权力交易成本的思想出发,去设置制度、加强制衡、优化监督,通过进一步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公开化的方式,实现防范官员腐败的目标,才会使人民放心和真正的满意。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题图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