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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女团SNH48前成员私联粉丝、收取财物,公司解约还索赔300万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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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胡明冬 2020-08-04 19:45
摘要:在合约履行期间,陈小姐擅自与粉丝联络,并向该粉丝索取钱财。

女团选秀类节目最近十分火爆,女团艺人在吸引了大量粉丝追捧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的行为约束,如若“偶像失格”,可能会对自己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因某文化传媒集团公司旗下女团艺人私联粉丝、收取粉丝财物的行为,该女团艺人被认定为违约并向公司支付赔偿金35万元。

2015年8月,陈小姐与某知名文化传媒集团公司签署《专属艺人合约》,正式成为该文化传媒集团公司旗下女团艺人。

该合约规定了陈小姐作为乙方需要履行的相应权利义务:乙方保证其一切言行均要维护其与甲方的共同利益,配合甲方的团队计划,不出现败坏自身或者甲方社会信用的行为,不得破坏乙方自身形象以及乙方所在团队的整体形象等。

另外,该合约附了一份《成员守则》,合约第16条约定“合约附件属于本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约一起构成完整的一份合约,主合约与附件如有冲突的,均以主合约约定为准”。《成员守则》中明确禁止“私联粉丝”“向粉丝索取财物”等行为。

粉丝给陈小姐发红包 宝山法院供图

合约签署后,公司投入人力物力,为陈小姐安排食宿、制作服装、形象设计,并对陈小姐进行演艺技能等各方面的培训,争取各种演出和推广机会,不断提升陈小姐的知名度。

但在合约履行期间,公司发现陈小姐擅自与粉丝联络,并向该粉丝索取钱财。此事后经该粉丝在微博上披露,相关微博文章总计阅读量逾400万。此后,众多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对此事广泛报道,并曾登上当日微博热搜榜。

陈小姐与粉丝聊天记录 宝山法院供图

公司认为,陈小姐的不当行为败坏了其自身和公司的社会信用,严重损害了公司前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建立的良好声誉,同时也侵害了公司的预期利益,已构成根本违约。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陈小姐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专属艺人合约》,要求陈小姐向公司支付合约违约金300万元及律师费5万元。

庭审中,被告陈小姐辩称,她确曾有私联粉丝、收取粉丝财物的行为,原告公司可以认为爆料事件对被告的名誉有所损害,但并未对原告公司的信用造成损失。原告公司至今仍在正常经营,旗下团体、艺人也没有因爆料事件被人指责没有信用。

即使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公司主张的高额违约金也没有事实根据。从经济投入看,原告公司所有投入均为其正常经营成本且并非为被告一人投入,不能视作培养被告一人的成本。且被告陈小姐在原告公司旗下女团中并非核心成员,甚至并非第一梯队成员,其被爆料给原告公司造成的损失极其有限。从商业模式看,原告公司将团体打造为品牌,艺人只是品牌下的商品,具有极强的可替代性,因此被告陈小姐的缺席几乎不会对团体产生任何影响。

原告公司以此件事情为由已“封杀”“雪藏”小姐逾半年,期间亦剥夺其作为旗下女团成员的一切权利,双方关系已经破裂,故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专属艺人合约》,但不同意予以赔偿。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解除2015年8月签署的《专属艺人合约》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解除。

本案中,结合原告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公司按约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而被告陈小姐在原告公司旗下女团多年,已充分知晓在团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成员管理守则,且合约中也多处提及该守则,故被告陈小姐应当知道私联粉丝、收取粉丝财物的行为是违反守则规定的,应属违约,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考虑到履行合约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陈小姐的违约程度、经济状况等,并结合涉案合约的约定,法院酌情确定被告陈小姐支付原告公司违约金35万元。并结合前述违约责任考量因素以及律师费的相关收费标准,酌情确定被告陈小姐支付原告公司律师费3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笪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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