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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王祖蓝工作室深夜回应侵权,关键是,今后搞创作还能用葫芦娃形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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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20-07-15 13:07
摘要: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与公众理解可能有所差异,其中有几个常见误区。

昨夜今晨,“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登上新浪微博热搜第一。不过,王祖蓝工作室已于昨天夜里23时51分发布声明称,2016年王祖蓝在参加一档综艺节目时,并未以“葫芦娃”形象进行cosplay表演,网络上有关微博账号转发的配图也并非王祖蓝本人在节目中产生的演出内容,因网络配图引发的相关纠纷及争议均与其工作室和王祖蓝无关。

这并非第一次有人因侵权葫芦娃被告上法庭。不少网友对此感到困惑:作为一个在国内可谓家喻户晓的动画人物,到处可见对葫芦娃形象的使用和改编,这些都侵权了吗?今后文艺创作中,是不是就不能再使用葫芦娃了呢?

电视台因侵权被判赔偿上影厂

这起“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案中,被告其实不是王祖蓝,而是安徽广播电视台和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7日,安徽卫视播出的《来了就笑吧》“葫芦娃王祖蓝变爷爷魔性表演飙音”节目中,出现了以葫芦娃形象出现的歌手、舞蹈演员,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电影主题曲。作为葫芦娃的版权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这一节目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于是将安徽广播电视台和节目制作方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安徽卫视认为,他们采用葫芦娃的形象并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仅仅是对葫芦娃形象的创造性使用,不仅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反而对“葫芦娃”形象起到了推广的作用。

不过,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来了就笑吧》中演员表演采用的服装造型虽然在发型、脸型上与涉案作品存在一定差异,但经比对演员使用的大型半身图案、服装配饰均与涉案作品相同,而涉案作品中人物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占据涉案作品的比重较大,是区别于其他作品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体现,可以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此,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侵害了上影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酌情确定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同样的“葫芦娃”,不同的裁判结果

这个判决也引发了网友的讨论:如果没有获得授权,是不是就不能使用葫芦娃形象了?这会不会对文艺创作产生影响?

事实上,知识的更新和发展无法一蹴而就,创作活动也不可能脱离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因此,除了获得版权方授权外,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合理使用”这一概念,以平衡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边界和公众自由获取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适当引用”情形,“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12种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宣传海报中也使用了葫芦娃形象,被上影厂告上法庭。但法院认为,“葫芦娃”美术作品和海报背景中的其他美术要素,皆属80后成长记忆中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景,这些元素组合后具有较强的时代带入感,海报中的出现是为了说明涉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从占整个海报比例来看,其作为背景使用,占海报面积较小,并未突出显示,仅为辅助、从属地位,属于适当引用。电影海报的使用方式不至于吸引对“葫芦娃”有特定需求的受众。换言之,这些受众对授权使用上述形象商品的选择不会受到影响,也不影响原告对“葫芦娃”的正常使用。因此,构成合理使用。

法官解读六大误区

不过,并非所有的“合理使用”抗辩都会得到法院支持。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从上海普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了解到,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与公众理解可能有所差异,其中有几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我使用的图片和文字内容也非常契合,构成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上的一种制度设计,指的是在特殊情形下可不经权利人同意且无需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此处的“合理”不能与日常生活中的“有道理”“有理由”等情景划等号。

误区二:我发布的文章获得权利人授权转载,那图片作为文章的一部分,应该构成合理使用。

对于图文并茂的文章,文字和图片的著作权可能分属不同主体。因此,即便获得文字作品著作权人授权使用,并不意味着当然取得文中图片著作权人的许可。

误区三:我使用的图片附注了来源和作者,就属于合理使用。

注明作者和来源是使用人的义务,这代表着尊重作者的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但图片的复制、发行、改编等财产性权利仍需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不构成合理使用。

误区四:我没有营利目的,更没有任何营利,就属于合理使用。

是否具有商业使用目的,仅是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个检验维度。一方面,如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的运营生态决定了即便其没有“真金白银”收入,但吸引流量,增加粉丝量、阅读量等亦可被视为具有一定的商业使用目的。另一方面,即便属于商业使用,仍应结合其他要件的检验进行综合判定,并非当然排除适用合理使用的可能性。

误区五:我在文章中引用一张图片,占比较小,属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不以被引作品数量为判定依据,而是以图片与文字的关联性、使用的必要性,以及图片占整个作品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考量。如果图片与文字关联性不强,而且使用图片数量也超过了简单介绍的范围,则不构成合理使用。

误区六:通过我的免费宣传,并未使权利人利益受损,相反还提高了作品的知名度。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可能会对权利人的正规授权和使用产生市场替代效应,影响权利人的二次商业化利用。同时,会引发多头授权和恶搞使用等乱象,会不合理的损害权利人利益。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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