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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示范区支持政策解读⑩沪苏浙企业跨省迁移更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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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孔令君 2020-07-03 13:08
摘要:优化企业自由迁移服务机制,创新医药产业监管服务模式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为深入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在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加快形成政策合力,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率先探索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支持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制定若干政策措施。择其中重点做解读:

二十、优化企业自由迁移服务机制。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示范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迁移手续,并将企业相关信息即时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由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责任单位:两省一市税务部门)

解读:《总体方案》要求建立示范区内企业自由迁移服务机制。去年,国税总局印发了《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推进征管一体化和更高水平的办税便利化。该条援引“便利企业跨省迁移业务办理机制”的内容,推进改革举措率先在示范区落地。

二十一、创新医药产业监管服务模式。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究用对照药品的进口流程,探索引入市场化保险机制,提高医药产业等领域的监管效能。允许示范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长三角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药品监管部门)

解读:《总体方案》提出科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国家食药监总局印发的《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规定药物研制过程中所需对照药品可以一次性进口,并就申报程序和进口备案要求作了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管理和服务创新,该条从医药监管角度,提出优化研究用对照药品的进口流程,并在医药产业领域探索引入市场化保险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去年,一市三省药监部门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探索建立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管理制度。该条明确示范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长三角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助推长三角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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