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为深入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在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加快形成政策合力,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率先探索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支持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制定若干政策措施。择其中重点做解读:
一、推进重大改革系统集成和改革试点经验共享共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在地方试点的,支持示范区集中落实、率先突破、系统集成。两省一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均可在示范区推广分享。(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各相关部门、单位)
解读:《总体方案》要求示范区加快重大改革系统集成和改革试点经验共享共用,此条赋予示范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强调“政策从优”原则,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以在地方试点的,支持示范区集中落实、率先突破、系统集成。两省一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均可在示范区推广分享。
二、赋予示范区执委会相关管理权限。赋予示范区执委会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赋予示范区执委会联合两区一县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详规划的审批权。(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部门)
解读:《总体方案》第19条赋予示范区执委会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第10条明确示范区控详规由执委会会同两区一县共同编制,按程序报批。本条款是对上述规定的细化和补充,进一步明确执委会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权限,以及联合两区一县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详规的审批权,有利于提高跨域项目审批效率、加强先行启动区规划的统筹,有利于探索和示范跨域项目的管理新模式。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两省一市按比例共同出资设立示范区先行启动区财政专项资金(3年累计不少于100亿元),用于示范区先行启动区的建设发展以及相关运行保障。在此基础上,两省一市加大对示范区财政支持力度(具体办法由两省一市自行制定),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面的财政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两省一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示范区投资基金。(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财政部门、示范区执委会)
解读:《总体方案》第43条要求两省一市加大对示范区重大生态类项目、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存量低效用地盘活项目、重大功能性项目等财政支持力度。加快示范区尤其是先行启动区建设,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提升集中度、显示度,需要财政资金支持。该条明确在省(市)层面,两省一市3年出资不少于100亿元用于支持先行启动区建设发展和运行保障,同时在设立示范区投资基金、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等具体举措上,另行制定措施加大支持。中央层面,争取重大功能性项目、地方政府债券、配套出资示范区投资基金等方面的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