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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证人出庭需当庭宣誓、脱稿作证,法庭上为何要强调“誓言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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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20-05-06 19:50
摘要:法律不是万能的,有时法律对一个社会现象无能为力,但道德的力量却能起作用。

“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特此保证。”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与以往不同,在证人开始作证前,先签署并宣读了这样一份保证书。这是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证人当庭宣誓的首案。

证人当庭宣誓后方可作证

本案中,上海大学将两间商铺租赁给高先生,高先生再分别将商铺转租给第三方经营便利店、小吃店等。双方合作多年后,2018年校方要求收回房屋,此时高先生与第三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其因提前终止合同而向第三方支付了赔偿金。高先生认为,校方此举属违约,应当给予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学校应当赔偿高先生33万余元。校方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租赁期限上,而约定租赁期限的关键证据《转租证明》的真实性有待进一步审查,且校方对高先生的实际损失持有疑议。此前,双方在庭前都申请了各自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经审查与案件事实存有关联性,均予以准许。庭审中,根据新规第71条规定,在证人被传至法庭后,法庭首先核对了证人信息,要求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并当庭宣读保证书的内容。随后,证人开始正式作证。

证人宣读保证书

“当事人、证人郑重地当庭宣读保证书,能增强他们的内心的威慑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唤起内心的自觉和正义感。也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签署保证书后虚假陈述的后果,使他们内心不愿意也不敢作虚假陈述,以确保当庭能够做出如实陈述。”本案承办法官王晓梅认为,宣誓制度有助于推动落实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以道德力量约束证人

所谓证人宣誓制度是指证人在依法出庭作证时,就其所提供的证言向法庭保证是真实客观的,绝不作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一项制度。现代意义上的证人宣誓制度起源于古老的用于司法证明方式的“宣誓”形式,我国古代便有“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的记载。

到了现代,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保留了这一制度。在欧美影视剧中,常常可以看到证人出庭作证时手按《圣经》发誓所说的一切句句属实。人民法院网曾刊文指出,“证人宣誓制度的本质是一个内心约束问题,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有时法律对一个社会现象是无能为力的,但道德的力量却能起作用。宣誓就属于道德范畴,它强调证人内心的自我约束,强调自律。正因为宣誓制度尤为重要,因而在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均有所规定。”

因此,我国学界业界多有呼吁,在我国法庭上也采取证人宣誓制度。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新证据规定正式施行,其中首次规定了证人需当庭宣读具结书制度,否则将不能出庭。除了宣誓制度外,该项规定还明确,证人出庭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也就是说,今后证人出庭时需“脱稿”。

“证人出庭作证应当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如果证人仅是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则与提交书面证言无异,无法避免书面证言存在的弊端。”王晓梅说。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中图片均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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