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观点 > 观见 > 文章详情
【政情】四中全会决定:为什么要向宪法宣誓?
分享至:
 (10)
 (10)
 收藏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廖德凯 2014-10-31 06:02
摘要:宣誓仪式在人类历史上历经数千年而继续存在,其特殊的心理暗示和法律约束力,已经充分展示了它的独特作用。可以说,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甚至在一些网友眼中毫无价值的做法,而是一个社会建立法律信仰的重要标志。

 

28日,经授权,新华社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作为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凝聚了几十年来的经验和教训,不乏亮点。而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内容。《决定》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按照一般理解,如今官员“说空话”、“打白条”已经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让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能够有多大的约束力实在是个问题。那么,为什么《决定》还要如此郑重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宣誓到底有着何种神秘力量?什么人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呢?

 

宣誓是对核心信念的承诺

 

产生于2000多年前,以古希腊著名医生希波克拉底命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是1948年世界医学会《日内瓦宣言》的基础,直至今日,其原文仍然是许多国家医生就业时的誓词:

 

“……我愿尽余之能力与判断力所及,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之信条,并检柬一切堕落和害人行为,我不得将危害药品给与他人,并不作该项之指导,虽有人请求亦必不与之……”

 

希波克拉底誓言旺盛而久长的生命力,在于其对医生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准确完整的表述,其中体现出的悲天悯人的情怀与造福他人的信念,至今思来,仍有其跨越时空的人性光彩,故而成为医生的职业圣典。

 

与希波克拉底誓言类似,其他的宣誓,也多是与其职业信念相关,纵然是个人间的誓言,也是对宣誓双方共同信念的一种承诺。

 

在现代社会,宣誓广泛出现在进入某一职业或加入某一组织之时。入职宣誓,所承诺的是职业操守,是职业的核心价值;加入组织的宣誓,所承诺的也是该组织的核心理念。

 

比如加入中国共产党时宣誓“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习近平承诺“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为民服务,为国尽力”,奥巴马宣誓“恪守、维护和捍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等等,都是对核心信念的一种庄严承诺。

 

纵然是一些比较个人化的宣誓,比如婚礼上“我愿意”的公开承诺,“拜把子”时“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求同年同月同日死”之承诺,双方就某事而互相发誓,都分别体现了对婚姻的价值追求、“义”和“信”的核心理念。

 

宪法宣誓有利于强化法律信仰

 

正由于宣誓本身体现了某一职业或某一观念的核心价值,因此,对核心价值通过誓言的方式公开进行表达,有利于强化此一核心理念在人心中的地位,对坚定宣誓人的内心信念有着积极的作用。

 

“誓,约束也。”个体的语言表达,对表达者本就产生了约束力。在法治社会,任何人的任何语言表达,都可能成为产生相关法律问题时的依据,更何况以庄严仪式所进行的宣誓。在法律领域,古时中外均有以誓言作为证据的相关规定或案例,如果当事人能当庭以法庭所要求的相关形式进行发誓,则其誓言可作为裁判证据。

 

誓言能够让人们相信宣誓人所誓内容的真实性,既在于诚信,更在于“语言的魔力”,这种魔力在古时依附于宗教和风俗,在今日依靠法律规定,对人内心的影响不容忽视。

 

国家工作人员公开向宪法宣誓,是表示对宪法和法律的忠诚,表达依法使用手中法律赋予权力的意志。虽然目前尚不知不同国家工作人员的誓词内容如何,但核心内容必然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职权。这种公开向宪法宣誓,而非暗里向领导“效忠”的庄严仪式,其约束力有利于强化宣誓人的法律观念,带动社会形成信仰法律的风气。

 

什么人要向宪法宣誓?

 

《决定》指出,“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按照这一要求,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要向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以下几类:

 

——权力机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副委员长(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副行政首长、秘书长、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

 

——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各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军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

 

这些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根据《宪法》和各国家机关《组织法》等宪法性文件产生的,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也是向宪法宣誓的主体。

 

宣誓仪式在人类历史上历经数千年而继续存在,其特殊的心理暗示和法律约束力,已经充分展示了它的独特作用。可以说,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甚至在一些网友眼中毫无价值的做法,而是一个社会建立法律信仰的重要标志。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是对宪法和法律的承诺,把这种承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合法化的必经仪式,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赢取选民信任、恪守法律规则的一个开始。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编辑:张驰  编辑邮箱:shguancha@sina.com)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评论(10)
我也说两句
×
发表
最新评论
快来抢沙发吧~ 加载更多… 已显示全部内容
上海辟谣平台
上海2021年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
上海市政府服务企业官方平台
上海对口援疆20年
举报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关注我们
客户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