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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鼓励举报“苍蝇”、“老虎”,会提供怎样的保护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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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若水 2016-06-22 06:00
摘要: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文/若水

 

6月20日至24日,上海检察机关开展第十八个“举报宣传周”活动,主题是“加强举报人保护,惩治群众身边腐败”,鼓励人民群众参与举报,积极举报身边的腐败。

 

然而,还是有不少人心存疑惑:群众举报的“鸡毛蒜皮”究竟有多大用?究竟什么样的内容应该向检察机关举报?举报会不会招来报复?

 

厂长被举报有漏罪,缓刑变实刑

 

人民检察院为什么要开展举报工作?显然,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审查举报线索,答复、保护、奖励举报人,促进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保障反腐败工作顺利进行。

 

群众的力量是巨大的。去年以来,上海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共受理群众举报2816件,其中首次举报2572件,重复举报244件。在受理的2816件举报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1543件,占举报总数的54.8%;署名举报850件,占举报总数的30.2%。

 

在受理的举报线索中,涉及党政、执法、司法、医疗、城建、金融、科教、国企等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举报线索较为集中,共计1317件,占举报总数的46.8%。其中涉及党政机关的135件、行政执法机关的127件、司法机关的115件、医疗系统的73件、城建系统的8件、金融系统的14件、科教系统的75件、国有企业的770件;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国企改制、土地流转等关键环节涉嫌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依然较多,共计 1031件,占举报总数的36.6%,重点环节职务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下面,通过一起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一起来看看群众举报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

 

原上海南岭橡塑厂厂长雷某,于2013年10月被宝山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虽然雷某被判处了缓刑,但他却在心底暗自窃喜,以为对他的法律制裁到此结束,他曾授意该厂出纳孙某某隐匿账外资金的事情将永远不会被人发现。

 

然而,很快厂内的小A(化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雷某的蛛丝马迹,怀疑雷某还有其他罪行未被追究。小A发现可疑情况后立即向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反映雷某私设个人账户,用于存放单位货款,并以少开发票的方式截留其中钱款,有涉嫌贪污的嫌疑,并提供了可疑账户线索。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后高度重视,敏锐察觉到这很可能是雷某没被发现的另一桩罪行,迅速移送反贪局办理,同时做好举报人保护措施,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反贪局根据举报线索立即开展初查,对雷某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调取了雷某等人银行账户记录及相关凭证等,迅速掌握雷某等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一举侦破了雷某隐藏数年之久的罪行。

 

最终查明雷某自2005年开始授意出纳孙某某保管并存放账外资金,并在2010年转制过程中伙同孙某某故意隐瞒存在账外资金事实,致使转制前的上海南岭橡塑厂资产估值少90余万元。转制后,雷某、孙某某继续隐匿账外资金190余万元于个人名下存单、存折内。

 

2015年,宝山区法院判处雷某、孙某某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十年,撤销之前判决中缓刑部分,与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该案判决后,检察院举报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案中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对其积极提供举报线索予以了肯定。

 

检察官表示,雷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群众举报又发现漏罪的案例,足以显示群众举报在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重要作用,群众提供的线索是对反腐工作的支持和帮助。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推进和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群众举报已成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欢迎大家踊跃提供举报线索,共同惩治群众身边腐败。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免除举报人后顾之忧 (新华社)

 

严禁对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近年来,上海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举报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健全线索受理、分流、信息反馈机制,严格执行网络举报线索专人处理、要案线索分级审核等制度,确保每一件线索都能在法定时限内得到及时处理。同时,进一步完善举报保密和保护措施,做好举报奖励和保障监督工作。去年以来,上海检察机关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31人,有效发挥举报激励机制作用。

 

那么,人民检察院举报受理哪些内容?

 

具体而言,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不少人很关心,检察机关如何保护举报人?

 

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这对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有重要指导意义。检察机关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那么,《若干规定》中,究竟讲了些什么?具体包含了三点主要内容。

 

第一是对职务犯罪举报人信息的保密措施。《若干规定》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集中规定了八条保密措施,确保了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能被严格保密。

 

比如,“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第二是明确规定了打击报复行为类型。《若干规定》这次的一大亮点是对显性报复和隐形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以及举报人遭打击报复时,检察机关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比如,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规定予以救助;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支持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若干规定》明确了奖励的条件、方式、方法,并为提高举报积极性还适当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的上限。

 

检察官表示,对于“苍蝇”、“老虎”,请大胆举报吧!

 

(题图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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