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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来信:副镇长为1万多开专车,纪委能否放一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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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廖德凯 2016-06-20 06:00
摘要:副镇长为一万多元开专车,不仅没有“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可能还在一定程度上让社会了解到干部的清廉、基层的辛劳。

因为生活所迫,安徽黄山歙县王村镇副镇长洪升注册成为专车司机。6月15日上午,洪升因为工作时间接单被查,目前正在接受纪委调查,等候处理。

 

官员因为生活所迫兼职开专车被查,成为网上热议的话题。与往日对涉事官员严惩的态度不同,此次虽然也有网友拿出《纪律处分条例》,认为这是“营利性商业活动”,但大多数网友都在同情这位副镇长。

 

我身边就有人认为,这位副镇长为官清廉,以致为生活所迫,纪委应该他“放一马”。

 

网友大面积地对洪升表示“理解”,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洪升为“1.8万元”而折腰,说明基层干部收入确实偏低,且此人没有贪腐行为,在用自己的劳动挣钱养家,值得嘉许;

 

其二,关于专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地方有着不同的执行方式,为普通民众所欢迎的网约车,在某些地方成为受打击的“非法营运车辆”。

 

关于打车平台的法律问题暂且不谈,从相关制度规范出发,该如何来看待副镇长开专车被查这件事呢?

 

从情理上来看,洪升开专车被查确实值得同情。以一个人的收入供养整个家庭,作为收入较低的基层干部来说,其困难不言而喻。而治一个病花一万多元还需要贷款,说明家庭没有积蓄,都是现挣现花。也正如网友的判断,该副镇长没有去贪腐,没有寻求权力寻租。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有职务、有一定权力在身的官员,愿意抹下面子去跑专车贴补家用,没有麻烦组织,没有寻求相关部门给予照顾(比如报销治疗费用),算是相当不错。

 

而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来看,洪升可能涉及到的违纪问题,一是从事“营利活动”,二是涉嫌违反工作纪律,三是涉嫌违反相关法规进行营运。

 

这三个问题,涉及到任何一个,都有可能被纪委问责。

 

先看是否涉嫌从事营利活动。毫无疑问,洪升在跑专车的过程中是有营利事实的,但这种活动是否是《条例》所禁止的“从事营利活动”呢?

 

根据《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所谓“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主要指下列行为之一: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从洪升从事的专车活动来看,显然不属于上述几种行为之一,洪升的营利活动,其性质是提供劳务服务,只不过他的劳务服务是以体力方式提供,与写文章、讲课等官员常见劳务方式有所不同。通常来讲,以正常的写文章、讲学等劳务方式获得报酬是允许的。因此,我认为,洪升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再看是否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洪升在工作时间搭“顺风车”从事私事,肯定违反了工作纪律。但被《条例》所调整、需要进行纪律处分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是指党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相关工作纪律的行为。而在工作时间办私事并未列入其中进行规定。

 

因此,洪升在工作时间办私事,属于违反工作纪律,但并未达到按照《条例》进行处分的程度,应当属于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范畴。

 

唯一对洪升有关键性影响的事实,在于他开专车的行为,如何被营运管理部门认定。前文已经说过,各地在对专车平台的态度不一,有的地方认可,有的地方打击。

 

如果当地认定洪升的行为,只是按照专车公司规定进行注册的入约车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人非法营运,则洪升无需在纪律上承担责任;如果当地将其行为认定为个人非法营运,则洪升的行为满足《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这将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不过,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在“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上影响甚微,也可能免除其处分。

 

谈到洪升事件,有位“党外人士”朋友戏称,副镇长为一万多元开专车,不仅没有“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可能还在一定程度上让社会了解到干部的清廉、基层的辛劳。虽是玩笑话,但背后却包含了太多的感慨,道尽了舆论生态的复杂。

 

(本文编辑:洪俊杰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笪曦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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