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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了客观独立,多了夸大其词和暗箱操作,“第三方财富管理”该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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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张家琳 2019-10-21 17:02
摘要:现阶段对“第三方财富管理”的概念较为模糊,真正合格意义上的“第三方”并不多见。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今天上午刊发《找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理财,投资期满屡屡爽约不还款,有什么猫腻?》,披露了有关财富管理公司事前涉嫌夸大宣传,事后对投资人资金的真实去向应对含混,书面还款承诺沦为“废纸一张”。报道上网后,引起较大反响。

不过,何谓“第三方财富管理”?“第三方”该如何秉持应有的客观公正独立地位?以“第三方财富管理”为名发售的理财产品有无门槛?“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延期兑付,究竟该负哪些责任?


“第三方”的客观公正独立在哪?

据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戴国强教授介绍,现阶段对“第三方财富管理”的概念较为模糊,真正合格意义上的“第三方”并不多见。而在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远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顾问刘春彦看来,目前并没有对“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的官方定义。

刘春彦表示,国外“第三方财富管理”往往指市场上独立的金融服务机构。其根据客户的具体资产、财务状况、增值需求等,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并以此收费。其本质上是在资产端(如银行、信托、基金等产品)和资金端(个人、机构)之间搭建桥梁。作为中介,客观独立是其基本原则。而其对投资者资产的管理,则承担信义义务,秉承勤勉尽责。

目前国内“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因大多数没有资产管理牌照,其业务往往是代销持牌机构的资管产品,有的还违规直销。由于各地金融管理政策不一,也有极少数“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通过收购资产管理牌照,或组建资产管理公司,将业务拓展到了股权投资、房地产运营甚至不良资产处置。但如此“转身”,就难保不出现“自己卖自家”、“左手卖右手”,因而谈不上“第三方”应有的客观公正独立。


用多重营销伎俩“暗箱操作”

记者发现,目前一些“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特别注重外在包装:如有的办公场所特意安置在特别繁华的商业圈、高档写字楼内,有的则强调自身“国资”等特殊背景,还有的动起了“注册资本”的脑筋,以此赢得客户信任。如有的机构“注册资本”达千万乃至亿元级,可与实际缴纳资本并不一致。

记者从多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获悉,根据现行规定,以“财富管理、投资咨询、创业投资”等为名的机构,其工商企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没有资金门槛,也不涉及实收资本是否到位等审查。

在销售过程中,一些“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会雇佣大量“财富管理师”,将一些并无合法地位的私募基金包装后,向中老年人等金融风险意识淡薄群体推销。其中有的夸大宣传,有的隐瞒投资风险,有的口头承诺保本保息、刚性兑付,甚至“代替客户签字”。事实上,不少投资人、所谓的合伙人等,并不明了自身投资的真实去向、用途,对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也毫不知情。随着经济环境的起伏,一旦资产端收缩,市场缺乏流动性时,投资人往往被迫“踩雷”。


没有处罚就没有监管,没有赔偿岂谈保护

不少投资人还向市民服务热线12345投诉,自己拨打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对方表示无法监管,有的投诉人称还找过市金融管理部门,对方并不受理。

记者曾将采访到的案例向市金融工作委员会做了书面反映,但对方表示并不在其监管范围。

有关专家表示,投资理财体现了百姓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金融安危大局。打破刚性兑付要求金融消费者“买者自负”,但前提必须是“卖者尽责”。

针对“第三方财富管理”,有关专家建议:

首先,必须加强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法规建设。应确定“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的门槛准入条件、监管指标、监管约束与工具、罚则。加强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督促“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规范运营。

其次,应建立投资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畅通“第三方财富管理”投诉的受理渠道,规范处置欺诈、违约等失信行为。


如何识别“安全”的金融机构

在切实提高地方职能部门对“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的监管能力同时,有关专家呼吁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先正视风险,再掂量收益。

在刘春彦看来,简单的识别方法是:

1、是否有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营业许可证:包括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经营许可证、保险经营许可证、信托经营许可证。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经营许可证、期货公司经营许可证、公募基金许可证。如此,即使出现投资风险,仍可通过合法的途径主张权利。

2、即便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也非十足安全。备案不等于行政许可,可经常有私募基金将备案混同于经国家许可,自称没有问题。因此,对普通投资人而言,选择由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募基金公司、期货公司)比较安全。

而在机构各项义务履行到位后,投资人因自身原因不慎购买,如盲目勾选风评选项、追求测评高风险等级结果、忽视已揭示的风险信息而执意购买等,未能履行对自己事务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投资了风险等级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应由投资者自己对理财损失负责。

栏目主编:毛锦伟 文字编辑:毛锦伟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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