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9日,55岁的洪阿姨与浦东某健身会所签订健身入会合同,支付会费5000元,约定洪阿姨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在该会所享受健身服务,期限为五年。
2017年11月15日,洪阿姨在会所练习瑜伽时,教练为纠正其动作,对她腿部进行按压,导致其右股骨骨折。次日赴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同年11月21日出院。
据原告洪阿姨陈述,自己当时在练瑜伽,标准动作是身体压到地面,膝盖没有到地面;教练过来两手压住其两个膝盖往下压,造成骨折。
2018年2月1日,洪阿姨提出上诉,要求健身会所赔偿她前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律师费等费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在扣除健身会所已经垫付的1.5万元后,另行赔偿洪阿姨1.3万余元。
2018年8月8日,经司法鉴定:洪阿姨因故受伤致右股骨下段骨折,构成十级伤残。2018年9月3日,洪阿姨再次将健身会所诉到上海浦东法院,要求其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9.6万余元。
被告浦东某健身会所曾在第一次诉讼中辩称,洪阿姨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洪阿姨年事较高,也是导致受伤的原因之一。综上,就洪阿姨受伤一事的责任分配,会所愿意承担70%的责任,洪阿姨应自负30%责任。
本案中,被告教练在纠正原告动作时对原告腿部过度按压导致原告受伤,该事故亦超出了合理注意的范畴。
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上海某健身会所赔偿原告洪阿姨前期治疗费等1.3万余元;后期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7.3万余元。
文字:张志萍 富心振 漫画:陈丽丽
本文内容转自《支部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