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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见】不起诉就完了?见义勇为的赵宇, 表扬嘉奖应该立刻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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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于立生 2019-02-21 20:04
摘要:正如俗话所说:“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这才符合公众朴素而良善的愿望。

 

备受舆论关注的福州市“见义勇为反被拘案”几近尘埃落定。

 

就在2月20日,传出福州市晋安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将赵宇移送起诉的消息,令吃瓜群众倒吸一口凉气;但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发布案情通报称:“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又令公众提到嗓子眼的心放松下来。

 

案情处理的变化像坐过山车一样跌宕起伏,简直令人目不暇接。

 

有媒体将案件处理“反转再反转”的过程梳理出5个时间节点——

 

去年12月27日案发后,当地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刑拘赵宇;今年1月,当地检方作出不批捕决定,赵宇取保候审;2月17日,赵宇听律师说“可能判3-7年”后在网上求助引发关注;20日,警方以 “过失致人重伤罪”再次将案卷移送检方;21日,检方明确赵宇防卫过当,但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稍作回溯,就可发现,舆情发酵之初,多是相关当事人的说法,而欠缺权威部门及时回应的声音。赵宇称:去年12月26日晚,听到楼下女住户喊“强奸、救命”的声音,下楼见有男打女,在制止过程中,因手指给不法侵害人李华掰住,就踹了他一脚,结果踹出个“重伤二级”的肠破裂来;而李华则坚称没有强奸。双方各执一词。当事受害女生邹某说法也只是,李华有“试图脱衣”行为;赵宇妻子则称:“最头疼的是,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当事女生的舍友当时跑出去报警了,房间里只有他们三个人),谁都说不清。”

 

当然不是有人喊强奸,就等于有强奸,有人喊救命,就等于有杀人。刑事司法讲究一定的谦抑性,凡事得拿证据说话。只可惜,在李华是否涉嫌强奸问题上,只有莫衷一是、不足定论的当事人说法,而欠缺了监控等有力物证。而据后续信息披露:邹某、李华早有交往,事发当晚,双方在邹某暂住地发生争吵,李华被邹某关在门外,踹门而入,与邹某发生肢体冲突;鉴于室中本有邹某女舍友的存在,以及考量到事发居民楼的环境,拿知名律师刘昌松先生的话说:“陌生男子不陌生,强奸一说难认定,关系暧昧不想跟其出去过夜,应是实情。”

 

在没有确凿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当地警方对李华的涉嫌强奸(未遂)或强制猥亵妇女未予认定,是谨慎克制而可以理解的。当地警方也对受害女生邹某组织了伤情鉴定,因结果为轻微伤,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所以仅就李华的破门而入行为,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其指定地点监视居住。

 

当然,非法侵入住宅也是不法侵害行为,当赵宇听到有人呼喊“强奸、救命”,又目击到李华非法侵入住宅及有持水壶、板凳殴打受害女生邹某的行为,挺身而出,加以制止,发生搏斗,从道德角度来说,无疑是在见义勇为,从法律角度来说,则是在实施正当防卫。只不过,由于非法侵入住宅是一般性不法侵害行为,而不是强奸、抢劫之类严重暴力性不法侵害行为,不能实施打死打伤毋论的无限防卫;在制止过程中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伤或死亡之类重大人身损害,得界定为防卫过当,——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20条明文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案件处理一波三折的跌宕变化过程中,难能可贵的是当地检方的恪守法律标准办案的行为。之初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赵宇提请批捕,当地检方就没有批捕。拿办案警察的话来说:这边是做了好事,检察院那边说不能批捕,所以他只能释放;但释放的话,李某那边案件他又没有搞清楚,又不敢直接放掉,所以做的取保候审。如今,当地警方以赵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将案件移送提请起诉,在可减轻处罚也可免除处罚的情况下,当地检方又以最大幅度的作出了免除处罚的直接不起诉决定。

 

去年12月20日,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就曾表示:要充分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在防卫者和不法侵害者的人权保障冲突时,利益保护的天平倾向于防卫者,这既合乎国法,也合乎天理、人情。当地检察院的做法,合乎最高检传达的司法理念,既是对法律标准的恪守,也呼应了社会上的舆情,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当然,对赵宇定罪免刑,酌定不起诉,不无遗憾的是,还是会对赵宇带来一定的后遗症。一方面,刑责可免,而民事赔偿一块或许难逃。如果李华就所受重大人身损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赵宇或将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之前刑拘14日的牢狱之灾,那是白受了,不会有任何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3款规定:诸如因防卫过当等行为,按相关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赵宇既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即属于见义勇为,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相关机构,还应及时对之进行表彰、奖励,以弥补其缺憾,减轻其负担。正如俗话所说:“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这才符合公众朴素而良善的愿望。

 

备受关注的福州市“见义勇为被刑拘”案以“酌定不起诉”的方式接近尘埃落定,不排除有人会解读为舆论的胜利,但这其实,不过是法律的结果。

 

在该起事件中,当地警方被抛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一度成为众矢之的,但是其种种做法,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以客观冷静的视角来进行观照:刑事诉讼活动,本就是个动态调整的过程。不仅警方立案时的涉嫌罪名,可以根据后续侦查的深入、真相的了解,进行调整;而且警方的侦查活动,本也受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方的监督;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检法三家,是各有分工,又相互制衡的关系。所以,公众对于警方的办案,也应有一定的“容错率观念”;如果警方办案,可以一步到位,万事准确,那还要检察院,还要法院做什么?所以,警方要逮捕,检察院不批捕;警方要移送起诉,检方直接酌定定罪免刑不起诉;不过是各据分工,在各尽职守而已。

 

当然,福州市“见义勇为被刑拘”案之所以会掀起滔天舆情,连日不得平息,说明当地相关司法机关在落实中央政法委提出的舆情处置“三同步”(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工作要求上,还存在明显缺陷。在对演化为公共事件的案件的信息披露及澄清解惑、释法工作上,反应不够及时、有力,需要有所反思、检讨,并加以改进。

 

 

 

栏目主编:朱珉迕 文字编辑:朱珉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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