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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所明确,这样的企业可以在D股市场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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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张杨 2018-07-06 19:29
摘要:7月6日,中欧所发布《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通用条款》,旨在完善中欧国际交易所D股市场制度建设,做好D股发行上市工作,明确中欧所D股市场的蓝筹股市场定位。

7月6日,中欧所发布《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通用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旨在完善中欧国际交易所D股市场制度建设,做好D股发行上市工作,明确中欧所D股市场的蓝筹股市场定位。

中欧所D股市场是为中国境内发行人提供融资和上市服务的市场,是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的组成部分。发行人申请于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应与中欧所签署上市协议。《通用条款》是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的主体部分。

《通用条款》主要规定了发行人上市资格条件、上市后持续义务,以及中欧所在推动D股市场建设方面所提供的服务。在发行人上市资格条件方面,发行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其股票应获得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高级标准准入。根据德国政府发布的《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证券准入条例》,欧盟监管市场准入标准主要包括:公司设立满三年并公开相应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申请准入股份市值或公司股本达到125万欧元;申请准入股份可自由转让,并且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公众持股比例达到25%。其中,申请准入股份总数较大且持股分散程度较高的,公众持股比例要求可酌情降低。

此外,初次上市发行人应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或具有较大规模,过去三个会计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5000万欧元,或者发行后预期市值达到5亿欧元并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欧元;已于其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发行人应具有良好的上市记录,近期不存在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开处罚、信息披露严重违规等情形,未被实施退市等重大异常警示。随着中欧所D股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层次的丰富,中欧所将适时调整D股上市条件。

发行人在D股市场上市后,应指定代表与中欧所保持联系;中欧所将组织市场推介活动、专题培训,制定发布业务指南,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不断推动D股市场建设。

据介绍,《通用条款》是中欧所D股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明确了中欧所D股市场定位为中国蓝筹公司在欧洲的证券板块。在该制度的制定过程中,中欧所开展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就《通用条款》制定的可行性、内容框架、具体条款等听取了市场各方意见。

中欧所联席首席执行官陈晗表示:“《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通用条款》的发布,是中欧所推进D股市场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中欧所立足欧洲资本市场商业和法律环境,探索建立中国境内企业跨境融资平台、建设离岸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尝试。下一步,中欧所将继续与发行人、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保持沟通,不断完善D股市场相关制度安排,为D股市场平稳起步保驾护航。”

题图来源:东方IC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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