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主张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并提出了相关的各项方案。
只租给企业,不直接面向个人家庭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意见》规定,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可以由建设、改建主体负责运营,也可以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运营主体应当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用工单位须位于本市且在本市注册,所处行业符合本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同时《意见》明确,用工单位不得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居住,并应当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职工。
人均不低于4平方米,每间不超过8人
《意见》规定,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应是独立成栋(幢)或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集体宿舍的居住房间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违法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该意见规定集体宿舍房屋的主要来源为: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或改建;产业园区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改建;各区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
《意见》明确指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北京曾对出租房屋有过“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的要求,一旦超过这个标准就会被认定为“群租”。此次针对职工集体宿舍的规定,突破了此前的规定。
改建的集体宿舍不应设置燃气厨房
在这次的文件中,以附件的形式一同发布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试行)》。其中明确规定,改建的集体宿舍不应设置燃气厨房。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禁止在变配电箱等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等物品。
另外,集体宿舍的消防安全问题责任落实到人,规定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至少每2小时防火巡查、检查一次,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