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今天刚刚表决通过《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外环线以外8类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内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重污染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详见图解。
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本市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加大对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保等有关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转载自“上海发布”。编辑邮箱:shguancha@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