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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双11”期间每天连续长时间加班,这样的“加班安排”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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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毛锦伟 2017-11-10 17:23
摘要:“双11”到来,不少商家都进入了高强度的工作模式,职工加班可能司空见惯。一些员工在面临加班时,首先想到的是能拿到多少加班费,并不知道加班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禁令,而这也给单位侵犯职工权益提供了方便。

市民章先生询问:

 

我在闵行区莲花南路2185号统一企业园区里的一家汽配销售企业工作。平日里,我们的工作时间是每天8时30分到17时30分,午饭休息1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周日休息。算下来每周加班时间在8小时,尚能忍受。

 

“双11”之前,单位突然通知大家从11月6日至11月17日期间调整工作时间,以适应“双11”的工作量。具体安排是11月6日至17日这段时间取消周末放假,每天下班时间也会有所延后。延后多久呢?从这几天的情形来看,已有员工一直要忙到凌晨两三点才能下班。我大概估算了一下,一天工作时间已长达17个小时。等“双11”销售结束,打包发货工作量更大,可想而知加班时间会更长。

 

这样加班劳动强度太大了,请问单位如此安排合法吗?

 


记者调查

 

记者就章先生的疑问,咨询了劳动法专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桂彬律师。他解释,《劳动合同法》对于加班有着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安排调休,不能调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按照这一标准,章先生单位平日的加班安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但若是11月6日至17日连续天天工作17个小时,那显然已大大超过了法律允许的加班“上限”。而且,加班时,用人单位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就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双11”到来,不少商家都进入了高强度的工作模式,职工加班可能司空见惯。一些员工在面临加班时,首先想到的是能拿到多少加班费,并不知道加班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禁令,而这也给单位侵犯职工权益提供了方便。提醒单位还是应该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必要时要增加人手,避免触犯法律,让部分员工“过劳”。

 

但也要注意的是,“双11”期间,一些行业的“加班”并不适用于36小时之限,如这两天热议的快递员。洪律师认为,快递行业的用工方式比较复杂,如果是快递员以“个人承包”方式承包了片区的快递业务,这种情况不属劳动法的管辖范畴;只有在快递员与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法。即便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加班时间的界定也要看企业申报的具体“工时制”。从快递员的业务特点来看,它更符合“不定时”工时制。这种工时制的特点是工作休息难以区分,难以考勤具体的工作时间。在这种工时制中,并不讨论平时和双休日的加班,只有法定假日工作才被视为加班。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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