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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我们成了“透明人”,成了“不会忘记的人”,学者建议赋予公民“被遗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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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 陈琼珂 2017-11-09 17:21
摘要:当电商平台根据政府开放的消费大数据,用算法作了一个精确的推荐系统,当收入较低的顾客浏览此平台时,非常多的打折信息会不断跳出来骚扰,这是典型的消费歧视。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 记者 陈琼珂

 

“不管愿意不愿意,‘一切被记录,一切被监管’的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政府数据开放带来的伦理问题若隐若现。”

 

在日前举行的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特大城市治理中的行政法问题”研讨会上,上海交大副教授何渊建议,政府充分重视并研究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伦理与法律问题,及早制定相关规范。

 

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师范大学“城市治理与法治建设”青年工作坊承办,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上海各高校及科研机构的行政法专家学者,以及来自上海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和多家律所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共一百余位代表,共同就行政法领域的前沿问题展开讨论。

 

特大城市治理需要以规范为依托

 

“十九大报告为法学研究发展举旗定向,此次年会的举办,就是以实际行动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让研究融入伟大的法治实践。”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叶必丰表示,特大城市治理是很多学科共同研究的领域,从法学、尤其是从行政法学进行研究,颇为必要。城市治理需要关注国家视角与地方视角的平衡、城市与城市的协调、区域协调等问题,而特大城市相比小城市具有自身的特点。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院长殷勇认为,行政诉讼在特大城市法治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障城市法治、反映城市法律规范建设情况、评价城市法治实施、促进城市法治监督等。复议机关共同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公益诉讼等新机制,有力保障城市重点领域综合治理和司法改革的深化。

 

殷勇在发言中表示,依法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对司法工作和人民群众的尊重。两年之前的修法,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块做了明确规定,就是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那么负责人的出庭应诉机制的建立,对政府部门进一步增强诉讼参与的程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行诉法实施以后,上海法院及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

 

他引用了一组数字,“2015年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当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759人次,较2014年454件同比上升了67.2%。那么2016年,上升到1097人次,同比也上升了40.5%。今年上海市法制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开展2017年行政诉讼庭审旁听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应诉旁听工作的开展。”

 

上海师范大学社科处处长马英娟教授指出,环境和雾霾的治理,尽管有些地方已经开始推行像可交易的许可证这样的经济激励型的监管方式,但是大多数地方,实际上还主要是采取一种事先许可加事中检查加事后处罚的模式,“如果我们仅仅分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是不是合法,远远不能够满足提高监管绩效的目的。”她认为,行政法学者要认识到新时代行政法性质和功能的演变,在进一步加强以司法审查为核心的合法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回溯到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过程,在实现行政法控权功能的同时,确保行政机关理性决策、有效行政。

 

在特大城市治理中,很多来自于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上海市政府法制办综合处处长李平认为,在特大城市治理中,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这就需要调整程序间隔和行政效率的关系、刚性约束和弹性适用的关系,这就涉及到分类适用程序和必经程序的划分。其中,又以公众参与程序的设计最为复杂,因为何为公众、何时参与、何种程度都是动态的。

 

互联网为行政法研究开拓新领域

 

互联网的兴起,为行政法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域,共享生活和数据权利成为了新时代行政法的研究对象。

 

前者涉及到何者可以共享、如何共享的问题。特大城市的实践表明,作为共享出行方式的网约车和共享单车已经成为市民的重要选择,但现行法律却未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陈越峰认为,共享经济的要义在于所用而非所有,要认识到“互联网+”和“+互联网”的差异,进而在优先平台自我合规治理的同时,以政府合作治理为最终保障,解决共享经济成本收益及公共资源利用等诸多问题。

 

后者涉及到数据权利的权能定位和边界问题。现有的权能定位存在一定的瑕疵,进而导致数据权利的边界不够清晰。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何渊认为,在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和再利用阶段,政府应重点关注隐私权和伦理问题。

 

身处大数据时代的我们,人人都可能变成“透明人”,因此,隐私权的保护在政府数据开放的开启节点下变得非常重要。在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核心是谁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涉及隐私的数据。何渊认为,我们需要一种能够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隐私权保护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数据带来的伦理问题比隐私问题危害性更大。”与一目了然的隐私问题相比,大数据时代的伦理问题则稍显费解,何渊举例说,当电商平台根据政府开放的消费大数据,用算法作了一个精确的推荐系统,当收入较低的顾客浏览此平台时,非常多的打折信息会不断跳出来骚扰,这是典型的消费歧视,“这就是伦理范畴的数据歧视问题。” 换而言之,这就是大数据时代“开放的政府数据”加上“复杂却差异化的算法”带来的歧视,这是商业领域隐匿的穷人与狗不得入内。

 

何渊建议,应充分重视并研究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伦理与法律问题,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由相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制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伦理规范》。一旦实践成熟了,应当在其中抽取部分规则纳入未来的《政府数据公开法》中,上升为法律原则。

 

何渊还建议,在数据消亡阶段,有关部门应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规定不同类型的政府数据必须删除的最长时间,需要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方式正式赋予公民“被遗忘权”。否则,在大数据时代,我们不仅成为了“透明人”,而且我们还成为了“不会忘记的人”,往事像炫目的刺青一样永远刻在我们的数字皮肤上,洗也洗不掉!

 

文字编辑:王海燕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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