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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明年起,上海第四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轻型柴油货车逐步停办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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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陈玺撼 2017-10-12 20:35
摘要: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上海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柴油货车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10月12日,上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发布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在上海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柴油货车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对2018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当天)销售或转入的第四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轻型柴油货车,停止办理注册登记。

 

轻型柴油货车具体是指《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规定的N1类载货汽车。其中,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载货汽车。

 

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时,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部第五阶段轻型柴油货车达标车型信息公开目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未列入车型公告的轻型柴油货车产品,不予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直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以计算机系统受理时间为准;到期仍未办理注册登记的,须在2018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含31日)经本市环保部门确认,方可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

 

(一)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轻型柴油货车;

 

(二)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原车辆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欲转入本市的国四标准轻型柴油货车。

 

通告要求,各机动车制造和销售企业应根据通告组织安排生产和销售计划。各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通告的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文字编辑:张奕 图片编辑:朱瓅 编辑邮箱:shgcggk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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