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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邻居在阳台上搭棚养鸽,屡次反映无果,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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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褚觉美 2017-09-20 16:00
摘要:《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第十条要求:本市内环线内中心城区和周边城区人口密集居住区内的高层、小高层建筑物不得搭建鸽舍和信鸽训养;多层建筑物除一层和顶层外的中间楼层不得搭建鸽舍和信鸽训养。

市民倪女士:

 

我居住在老小区,楼高6层,5楼有户居民在阳台上搭了鸽棚养鸽子。每天大清早,鸽子就“咕咕”叫,扰人休息;鸽粪和羽毛更是到处都是,搞得居民们都不敢在室外晾晒衣物。大家屡次向居委会反映,也不管用。据说这户人家有养鸽证,不过大家认为即便是有证养鸽,也不该对周围居民造成大的困扰。我想问: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养鸽的行为规范是什么?违反规定怎么处罚?

 


记者调查

 

按照规定,只有申请成为信鸽协会会员才能在家中搭建鸽舍养鸽。但搭建鸽舍是有要求的,依据2012年3月颁布的《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申请搭建鸽舍及搭建方案、位置、材质、养鸽数量等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执行,并符合本市绿化市容、城市规划、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同时征得物业管理部门或居(村)委会同意。

 

《规定》第十条要求:本市内环线内中心城区和周边城区人口密集居住区内的高层、小高层建筑物不得搭建鸽舍和信鸽训养;多层建筑物除一层和顶层外的中间楼层不得搭建鸽舍和信鸽训养。同时,在《规定》的《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多层建筑中间楼层禁止新建鸽舍;鸽舍竣工后,区县信鸽协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如验收不合格,区县信鸽协会须提出书面整改通知书;未经区县信鸽协会同意,不得擅自变更鸽舍位置和搭建方案,不得改变已搭建的鸽舍格局;鸽舍不得装有拉网、翻网、天网等人为捕捉他人信鸽的设施;验收合格的鸽舍,由市信鸽协会负责发放中国信鸽协会统一的“棚号牌”,棚号牌必须悬挂鸽舍醒目位置;棚号牌有效期为二年,二年后须经重新验收鸽舍,合格者可延续使用。鸽舍验收不合格,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收回棚号牌。

 

据此,倪女士的邻居在6楼居民楼的5楼搭建鸽棚,不符合规定;若是新建,更是违规。怎么办?同样,依据《实施细则》,养鸽人要认真接受居住地物业、居(村)委会、居民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主动整改;因信鸽活动与邻里发生纠纷,养鸽人应主动协调,听取意见,化解矛盾。对邻里造成损害、损失的,应主动赔偿。区、县信鸽协会可会同社区、物业、市容、街道等进行调解,避免矛盾扩大和升级。

 

至于处罚,本市信鸽协会会员若违反《规定》和《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由区、县信鸽协会进行处置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赛、开除(除名)等处分并报市信鸽协会备案。

 


相关链接:

 

《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对搭建鸽舍要求的相关条款:

 

第十条(搭建鸽舍要求)

 

本市内环线内中心城区和周边城区人口密集居住区内的高层、小高层建筑物不得搭建鸽舍和信鸽训养;多层建筑物除一层和顶层外的中间楼层不得搭建鸽舍和信鸽训养。

 

政府机关、使领馆、中心城区和副中心城区(含新城)的主要商业中心、重要旅游景点、重要交通枢纽(机场净空保护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等)等周边第一排建筑物不得搭建鸽舍和信鸽训养。

 

第十一条(搭建鸽舍规定)

 

新建、改建、迁移或拆除后重新搭建鸽舍,应当符合本市绿化市容、城市规划、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鸽舍每平方米所饲养信鸽应控制在8羽以下;

 

(二)在建筑物阳台搭建鸽舍,其基座不得超出阳台外缘,鸽舍顶部不得超出上一层阳台楼板底部。信鸽出入踏板应当设置在阳台内。

 

(三)所搭建鸽舍的阳台与其他住户阳台相邻的,应隔断密封,并与上一层住户窗户距离1米以上。

 

(四)在建筑物内训养信鸽,鸽舍及其附属物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色彩不得影响原建筑物总体外观。内置式鸽舍不得改变和损坏建筑物结构。

 

(五)严禁在建筑物外墙上搭建鸽舍,已搭建的鸽舍应当予以拆除或搬迁。

 

(六)在不影响或受影响很小的整幢建筑外观下,搭建在建筑物屋顶的鸽舍,不得占用相邻住户屋顶。鸽舍应当远离屋顶水箱,不得影响住户居民正常饮水卫生。

 

(七)搭建鸽舍的材质应当轻便,结构牢固,外形美观,鸽舍外形和颜色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鸽舍不能安装捕捉他人信鸽的设施设备,不得改变和损坏原建筑物的结构。

 

(八)变动鸽舍位置、改变已搭建的鸽舍格局,应当报区、县信鸽协会同意后实施。

 

(九)其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饲养信鸽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信鸽饲养、搭建鸽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信鸽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居住房屋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鸽舍搭建位置、鸽舍面积,鸽舍用材等搭建方案材料;

 

(五)申请人所在地住所物业管理部门或居(村)委会的同意饲养信鸽的证明复印件;

 

(六)其他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搭建鸽舍申请程序)

 

申请信鸽饲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信鸽协会提出信鸽饲养的申请。

 

(二)区、县信鸽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讲明理由,当场给予指导并退回;符合条件的,当即予以受理。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对饲养人的建筑物、场地、鸽舍、安全设施防护等进行实地勘察,核对材料。

 

(四)经同意搭建的鸽舍,区、县信鸽协会应当指派2名以上人员进行验收,不合格的鸽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鸽舍,取消其申请资格。

 

(五)对验收合格的,区、县信鸽协会发放由市信鸽协会统一制作的鸽舍合格证,其有效期为两年。过有效期需重新审核换证。

 

(六)区、县信鸽协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

图片编辑:笪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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