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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丨上海商品住房及地下车库销售实行“价格承诺制”,违规者暂停网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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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戚颖璞 2017-07-22 19:45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时,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

 

7月21日,上海市住建委与上海市物价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同时实行“价格承诺制”。未出售的车库(位)等附属设施,应当出租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违规者暂停网签资格。《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住房及地下车库等销售实行“价格承诺制”

 

《通知》表示,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时,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除房屋和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价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此外,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销售实行“价格承诺制”。价格承诺书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制订的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预售方案的内容之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过程中的明码标价、房屋和车库(位)销售价格、车库(位)租赁价格以及价格有效期等作出承诺,向项目所在地房管部门一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格承诺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订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价格承诺书等,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同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备案。区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区物价部门加强销售方案的指导和审核,对于定价不合理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申报备案。在售的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需调价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已备案的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方案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包括一房一价、一车位一价等)在售楼现场同步张贴公示。

 


开发企业违规则暂停网签资格

 

《通知》明确,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应当提供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有未出售的车库(位)等附属设施,应当出租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

 

同一商品住房项目小区内同一区域、相同类型的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应实行同一租赁价格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中,明确销售价格、租赁价格、价格有效期以及有效期满后的收费标准调整方式、程序等内容。业委会成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调整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租赁价格。业委会成立后,如需调整租赁价格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委会协商确定。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通知》要求执行,一经查实,暂停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列入本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栏目主编:张奕,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徐佳敏 编辑邮箱:shgcggk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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