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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干部”曾是组织单元,“支部”原非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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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曹典 2017-07-17 06:40
摘要:二大党章设计了党的组织系统,三大、四大党章在此基础上进行微调,直至五大党章对党的组织系统进行重大调整。

今年是中共二大召开95周年。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简称为二大党章),是党成立后的第一部党章。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一方面,党章的颁布施行为党的组织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另一方面,在党的早期历史,党的组织发展中会遇到新问题,党的组织体系及时进行调整,新的实践促进党章相关条款的完善。二大党章设计了党的组织系统,三大、四大党章在此基础上进行微调,直至五大党章对党的组织系统进行重大调整。

 

二大党章设计的党的组织系统

 

现保留下来的二大党章文本不仅有中文版,还有俄文版和英文版。二大党章设计的党的组织系统比一大提出并讨论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要完备得多。 目前,在党史专家的研究中,二大党章确立的组织系统有三级、四级、五级三种认识,每种认识所含内容不同。三级为支部、区、中央;四级为中央、区、地方及支部;五级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区执行委员会、地方执行委员会、支部、党的小组。分歧集中在:地方、支部、小组,哪些属于党的组织系统?我们来具体看一下二大党章中的相关规定。

 

二大党章第四条、第五条聚焦于党的低层级组织架构

 

  • 第四条 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如各组所在地尚无地方支部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指定隶属临近之支部或直隶区执行委员会;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直接受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指挥监督)每一个机关或两个机关联合有二组织以上即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指定若干人为该机关各组之干部。各组组织,为本党组织系统,训练党员及党员活动之基本单位,凡党员皆必须加入

 

  • 第五条一地方有两个干部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这两条条文有“组”“支部”“干部”“地方执行委员会”多个组织概念,有些概念内涵已有较大改变,各组织间隶属关系不甚分明。比如,二大党章第四、五、八、十一条多次使用“干部”一词,而“支部”一词仅见于第四条。有些版本的二大党章以为“干部”为文本之误,径直改为“支部”,这种认识恐有错误。

 

二大党章中“干部”一词当有两种涵义,一为干部人员,一为设有干部人员的组织单元。党章规定:“每一个机关或两个机关联合有二组织以上即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指定若干人为该机关各组之干部”,这里的“干部”当为干部人员。地方执行委员会成立的必要条件“一个地方有两个干部以上”,这里的“干部”当为一种组织单元,二大党章英文本对应的词汇为“communist units”,俄文本对应的词汇为(коммунистичееских ячеек),英文unit及俄文ячеек都是单元的意思,所以地方执行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即:有两个以上的设有干部的组织单元。

 

作为承上启下的一级组织,“干部”这一层级较为特殊。党的基层组织在“组”之外,地方执行委员会、区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均由推举产生。而干部人员则“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随时任免之”。在组、地方执行委员会、区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四级组织体系之外,虚设了“干部”一级,形成组、干部、地方执行委员会、区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虚五级的组织体系。

 

二大到四大党章的党的组织系统调整

 

三大、四大党章虽与二大党章结构相同,在有关党的组织系统的具体内容上,仍有一些新变化。

 

1、基层组织单位及人数的调整

 

二大党章中党的基层组织是“组”,党员三人至五人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各组,每星期由组长召集会议一次。三大党章中党的基层组织仍然是组,名称改用“小组”,但成立小组的人数要求提高到五人至十人,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不满五人之处,也应有组织,公推书记一人,属于附近区域或直接属于中央。各小组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组长召集。可以看出,两部党章对基层组织的人数都定有最低及最高限制,三大党章提高了基层组织的人数要求。

 

四大党章将基层组织单位予以更换,“组”不再作为基层组织名称,而是改用“支部”。“支部”作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一直沿用至今。支部侧重“以产业和机关为单位”。对于不能以机关为单位组织支部的,如在小手工业者和商工业的办事人中,“可以地域为标准”。支部人数限定与二大、三大党章中组的人数限定也有所不同: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个支部。支部对人数下限有要求,对上限没有要求。在一机关内,不满三人之处,类似于三大党章,须设一通信员,属于附近之地方或直接属于中央。

 

由于支部侧重“以产业和机关为单位”,且人数不设上限,这样不可避免地会有党员人数较多的机关。对于这一新的可能情况,四大党章相应的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每支部推书记一人或三人组织干事会。当支部人员较多,一人无法有效为党员服务时,需要更多人员来分担书记的工作,这样就有必要推选出三人组成的干事会;二、将支部分为若干小组。“小组”并没有彻底消失,只是不再作为独立的一级组织。当支部人员较多时,可将支部划分为若干小组,每组设组长一人。

 

2、“干部”单元的取消

 

二大党章中,“干部”单元是事实存在的一级特殊组织。但是三大党章中“小组”隶属于地方支部亦即地方执行委员会,中间不设其他组织。四大党章中基层组织“支部”隶属于地方执行委员会,中间也不再设有其他组织。三大、四大党章中“干部”单元及“干部”会议均被取消。二大党章规定的“干部人员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随时任免之”也随之取消。

 

但是,“干部”单元的取消并不意味这级组织的冗余,“干部”单元的设定根本在于解决一个机关内党员人数较多这一情况,只是之后的党章采取其他组织模式来化解这一问题。二大党章中,在机关内有两组织以上,即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指定若干人为该机关各组之干部。四大党章采用不同的方案,即上文提及的在支部下分设小组的办法。由于二大、四大党章组织系统的不同,二大党章中“干部”组织单元的干部由它的上级即地方执行委员会指定,而四大党章中各组组长则由基层组织“支部干事会”指定。三大党章中并没有将机关内党员人数较多的情况考虑在内,不得不说是一制度漏洞。

 

3、地方执行委员会的选举规则调整

 

二大党章规定:“一地方有两个干部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三大党章规定的推选地方执行委员会的必要条件是“一地方有十人以上”,四大党章调整为“一地方有三个支部以上”。

 

地方执行委员会的形成直接受到它的下层组织调整的影响。二大党章中地方执行委员会的形成没有建立在基层组织“组”之上,而是建立在以机关为基础的“干部”组织单元,实际上既是对人数有所限定,也做出了所有党员不能来自同一机关的限定。三大党章则以人数设限。四大党章重新恢复到以组织单元的数量设限,地方执行委员会建立在基层组织“支部”之上。

 

4、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调整

 

二大党章中要求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5人组成,并选举候补委员3人。三大党章适应党的发展需要,增加了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数,常务委员调整为9人,候补委员为5人。四大党章继承了三大党章的规定。

 

二大党章中规定各级委员会互推委员长一人总理党务及会计,即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最高职务为委员长。三大党章继承了二大党章的规定。四大党章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须互推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这样党的最高领导职务改称总书记。各级执行委员会及干事会的领导称呼也相应调整为书记

 

1922—1925年上海党组织建设情况

 

上海是党的诞生地,且长期作为中共中央机关所在地,处于组织建设的桥头堡。梳理1922—1925年上海党的组织建设情况,可以更好地认识党的组织建设与制度建设两者间的关系。

 

1、党的中层组织调整

 

二大至四大党章中规定的党的中层组织有:地方执行委员会和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党组织的中层组织及管辖范围自1921年底至1925年8月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历经多次调整。

 

1921年底,上海成立中共上海地方委员会。中共二大后,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六条“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委托一个地方执行委员会暂时代行区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区之范围,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并随时变更之”,上海地委改组为中共上海地方兼区执行委员会(简称上海地委兼区委),负责上海和江苏、浙江两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上海地委兼区委这一组织持续至1924年4月。

 

上海地委兼区委成立后,除在上海发展党的小组外,在江苏、浙江也着手扩大党的组织。上海地委兼区委召开会议商讨在江浙两省主要城市筹组地方会,如杭州、宁浦【波】、松江、无锡、苏州、南通等城市。三大党章规定,“一地方有十人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上海地委兼区委所辖南京小组后发展有党内同志5人,与临近的浦口小组共有同志20人,达到成立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要求,后被批准合组成立地方执行委员会。而杭州党员同志太少,不能成立地方执行委员会。

 

1924年4月,中共中央决定取消上海区的组织,改组为地方组织。上海地委兼区委随即改组为中共上海地方执行委员会(简称上海地委),其职权为管理上海市区范围内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上海、南京两地方及杭州组直接隶属于中央。1925年1月中共四大后,上海地委实际恢复代行区委的职权,所辖范围仍然包括江苏、浙江的一些城市和地区。1925年8月,中央决定上海地区正式成立区委,其职权和管辖范围为上海和江苏、浙江两省以及安徽省沿津浦铁路线的一些城市和地区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

 

2、党的基层组织运作

 

二大、三大党章中党的基层组织为组或小组,四大党章将基层组织修改为支部。1923年7月9日,上海地委兼区委改选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决定将居住相近的党员重新编组,每组设组长一人,有第一组(上海大学)、第二组(商务印书馆)、第三组(西门)、第四组(虹口)四组,另有10人暂未编组。组内成员及组长变动不居,小组数目也有增减。1925年1月中共四大后,依据四大党章,小组改为支部。1925年五卅运动前夕,上海地委所辖已有26个支部。

 

二大至四大党章对于基层组织党员数目均有明确要求,实际中,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偶有特例。三大党章要求“凡有党员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组”,而第二小组人数超出这一范围,为12人。第四小组吴淞特别组只有4人。

 

关于地方执行委员会委员是否划入各基层组织并参加有关活动这一问题,党章没有做明确规定。1923年7月9日改组成立的上海地委兼区委推选出的5位委员划入上海三个组。1924年1月13日改组成立的上海地委兼区委推选出5位委员,同样列入上海四个组。但是地方执行委员会并不确定这一方式是否合乎中央规定,他们只能决定:“此事且待中央答复。目前且以五委员平均分配入上海之五组,即作为地方委员会指定之代表。”而地方委员未编入组的情况同样存在。1924年5月中国共产党扩大执行委员会上,《上海地方报告》文件提到这一情况:“地方委员因轮流参加各小组会议未编入小组。”

 

3、新的一级组织——部委

 

1925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扩大执行委员会会议。这次会议通过的《组织委员议决案》中提到:“像上海这种地方我们的党现在扩大了不少,现在已经要在区委之下按区域分划几部,组织部委员会。这一组织上的新办法非常之必要,一则因为指导上方便,二则因为更容易扩大党的组织。”党的这一文件反映出“部委”设立的客观事实及缘由。但四大党章并没有设置部委这一层级组织,1927年通过的五大党章也不见有相同名称的组织。

 

在中央出台上述决议前,上海区委下属机构部委已经出现,1925年7月16日上海区委组织部会议议决“一切经常的工作都归支部,特别工作由部委负担,不倚赖于上总或区委。”可知,部委出现的时间不晚于1925年7月。

 

综上所述,二大党章奠定了党的早期组织系统,虚设“干部”一级,形成组、干部、地方执行委员会、区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虚五级组织体系。三大、四大党章对党的组织系统进行微调:“支部”取代“组”成为基层组织的专名,干部组织单元被取消,地方执行委员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也有细微调整。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研究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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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主编:王珍,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邮箱:shhgcsxh@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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