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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前史:“狼人杀”暗藏人类审判史的最初形态——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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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江隐龙 2017-07-10 13:16
摘要:人类的审判史,正是司法领域中数据与算法的革命史。

 

中国的智慧法院火了。虽然人工智能已经打败了围棋冠军,但大数据、云计算这些现代概念真的能够推动中国审判的发展吗?智慧法院,又如何才能与现代科技相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添砖加瓦?

 

人工智能分为数据、硬件与算法,数据是基础,硬件是依托,算法的核心。这些听起来与审判无关,但其实人类的审判史,正是司法领域中数据与算法的革命史。

 

无数据时代:遥远的神判世界

 

在风靡世界的法国桌游“狼人杀”中,洞悉每名角色身份的主持人通常有两个称呼:上帝,或是法官。这一看似随意的称呼,其实隐藏着人类审判史的最初形态——神判。

 

 

当人类面对那些依靠自身能力无法破解的谜题时,往往会诉诸于神明,这种诉诸,正是神判的起源。神判是“神明裁判”的简写,指通过神的意志来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申请裁判人的权利主张是否成立的司法程序。在这个程序中,神明扮演了法官的角色并给予人类不可辩驳的结论,从而达到定纷止息的世俗结果。

 

由此可以看出,在人类审判史早期,神明与法官的合二为一的。“狼人杀”源于法国的“米勒山谷狼人”,又改编于俄罗斯的“杀人游戏”,无论是法国的天主教还是俄罗斯的东正教,神明均指向上帝,这便是上帝与法官称谓混同的源流。

 

虽然“狼人杀”带有浓浓的欧洲文化色彩,但历史上的神判却曾盛行于世界各地。从日本的幕府到非洲的原始部落,从《汉谟拉比法典》到中世纪欧洲各国的诏令,无一不存在神判的身影。

 

那么神判到底通过什么方式实现呢?最著名的便是沸水神判:嫌疑人为证明其清白,需要从沸腾的锅中取出一件物品——通常是一枚戒指。如果成功,便清白;如果失败,便是有罪。《殉道者之荣光》对此有着详细的记载:

 

“火焰升腾起来,水剧烈地翻滚,一枚戒指投入沸水之中……受审者挽起袖子将右手伸入锅中……最终把它捞了出来。”

 

沸水神判

 

欧洲中世纪神判的种类极多,除了沸水神判之外还有热铁神判、冷水神判、抽签神判、吞食神判等,但各种神判的理论基础是一样的:上帝会通过受审者身体的反应表达祂的旨意,热铁或沸水不会烫伤无辜者,冷水不会让有罪者下沉。

 

由此,审判过程本身也代表了源于上帝的神圣性。如876年洛林王国发生继承权之争时,双方所诉诸的不是战争而三种形式的神判:“指派十人接受沸水神判,十人接受热铁神判,十人接受冷水神判”而结果则是“所有人都安然无恙”。在这里,神判不仅使上帝在人间扮演了法官的角色,同时也避免了两大家族可能爆发的战争。

 

热铁神判

 

那么,为什么人类会将正义的标尺交付于神判呢?其根本原因在于人类自身无法判定事实的真相,而又无法接受一个不确定的现状。事实上,在欧洲各民族早期的司法机构中,当法官无法辩明案件真相时有权利拒绝裁判,但纠纷却并不会因为法官拒绝裁判而解决。

 

案件是问题,证据则是解决问题的数据。在相对原始的“无数据时代”中,面对已经发生的案件与纠纷,人类没有足够的数据去证明或证伪,同时也没有足够的推理(计算)能力,于是放弃思考并诉诸于全知全能的上帝就成了最佳的选择。

 

小数据时代:法定证据规则的兴起

 

很明显,神判是人类无法应对生活中的难题而做出的无奈之举,是一个没有选择的选择。案件这问题已经发生,但没有足够的证据作为数据去推导出问题的结论,上帝的旨意自然是最佳选择。那么问题出来了:如果有证据(数据)呢?

 

历史不可回溯,案件也不可能被还原。但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人类通过制度与技术的改进逐渐有能力保存证据了,通过对证据的数据分析便可以大致确定案件的真相,在这种情况下,神判的意义也便渐渐减弱。

 

最早的证据,主要是证言。在当代证据体系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但在中世纪欧洲,证人证言却极有份量。1124年,教皇加里斯二世曾对证据类型的证明力做过指导:“我们赋予在世证人的口头证言较书面文字以更大的信任。”

 

在这一证明力体系的背后,是中世纪欧洲特殊文化宗教背景下的“社会征信体系”。比如,在克努特大帝的谕令中,证人被分为以下三种:从未在宣誓或神判中失败的、声誉良好的“值得信赖者”;需要宣誓助讼人的“不值得信赖者”;无法找到宣誓助讼人的“不值得信赖者”。在这种原始的“社会征信体系”下,不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高下立判,高证明力的证人证言战胜低证明力的证人证言,从而找到案件真相。

 

这一审判方式使有地位的人不得不爱惜自己的羽毛,因为一次伪证有可能带来终身证明力的下滑与缺失。895年特里布尔宗教会议曾做出过如下规定:“倘若在盗窃、伪誓或伪证中被抓捕,则不承认其誓言。”在1024年的《沃尔姆斯教会家事法》中对此做了进一步的法理阐释:“因此他丧失了其与生俱来的法律资格,倘若他被任何人指挥犯有任何一种罪行,他不能通过宣誓,而只能通过决斗、沸水神判或热铁神判洗刷嫌疑。”

 

《沃尔姆斯教会家事法》的规定隐隐表达了另一层意思。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这一数据推导出案件真相,但这种数据建立在证人有足够的可信度之上。一旦证人没有可信度,这种数据也便归零——案件的真相便又回到了不可推导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案件与纠结处于不确定状态,人类只能回过头求助于神明。

 

当然,在这个“小数据时代”,人们对神判已经有了戒心。12世纪英格兰法律已经规定:“只有当事实无法以其他方式证明时,才能使用热铁神判。”可以看出,一旦人们掌握了通过证据这一数据推导真相的能力,便不再会诉诸于神判。

 

前大数据时代:为什么需要自由心证

 

1215年,教皇英诺森三世在罗马拉特兰教堂召开了第四次拉特兰会议,设定了神判禁令。自此之后的一个世纪中,丹麦、英格兰、苏格兰、西西里、挪威等国家和地区纷纷禁止或取消了神判。除了证据制度的渐渐完善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神判也并不像人们想像中的那么公平。

 

最著名的案例发生在中世纪一次阿里乌斯派信徒与天主教徒的神判中:当时授受沸水神判的天主教徒“将其手臂涂油并在上面涂抹药膏”的行为遭到了对方的抗议——如果神判结果会受到诸如此类“巫术”的影响,那自然也很难说是公平公正的了。

 

神判的衰落、证人证言制度的发展渐渐催生了法定证据制度的诞生。所谓法定证据,指的是“法律事先就诉讼活动中可以采用的各种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做出明确的规定,法官在认定事实时务必严格遵守这些法定规则,没有自由裁量权”。

 

可以看出,人类审判史在此出现了一个质的改变:不同的证据被分门别类并赋予了不同的证明力,当不同证明力之间的对抗通过法律规定出来时,这种规定就成了法官的“算法”。在这里,证据是数据,法律是算法,而法官就是“硬件”,后世的人工智能的雏形,在法定证据制度中浮现出了最初的身影。

 

通过日耳曼法中关于法定证据的规定可以感受到其等级效力:签名书证高于口头证言,在世证人证言高于过世证人证言,翻供证言低于原证言。除此之外,法律还对证人的行为能力作出了规定,比如年满十四周岁、没有犯罪前科、不能是犹太人,以及最重要的“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当事人的亲属不得作证。

 

“无数据时代”,人们选择了神判;“小数据时代”,人们选择了法定证据规则。然而当人们将法定证据规则的“算法”固化成法律明文规定时,却发现将千姿百态的案件纳入一个固定“算法”的企图是非常幼稚的。毫无疑问,法定证据规则远比神判要公平先进,但这一规则也葬送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使对案件真相的认定成为一种刻板生硬的演绎过程,从而无法保证个案正义的实现。

 

在此基础上,法国法学家最先提出了自由心证。所谓自由心证,指的是法官能够不受法律的束缚,依照自身的良知、常识与经验,通过证据对案件事实自由进行判断。如果说法定证据的出现是“数据”上的前进,那自由心证则是“算法”上的改进。由此,人类审判制度得以离开神明与法条的桎棝,写下了新的篇章。

 

结语

从宏观角度来看,人类审判史事实上就是司法领域数据、算法的革命史——而硬件,一直是法官。中国当下新建的智慧法院将数据升级为大数据,将算法升级成云计算,再依托于众多优秀的法官,这势必会开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新纪元。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周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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