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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不光为清廉,更要激励“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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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刘红凛 2017-05-26 06:50
摘要: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亮出了一个比较好的、切实可行的思路,主要包括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创新选人用人机制,从严要求管理干部、真心爱护干部,加大治庸治懒力度,探索尽责免责、创新容错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等。

【编者按】日前闭幕的市第十一次党代会,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要求,全面总结了过去五年 的发展成就,明确提出了未来五年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重点任务。连日来,本市各级党组织纷纷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代会精神。为了帮助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 学习领会,深刻把握今后五年上海新一轮发展战略蓝图的脉络和重点,“思想汇”栏目推出专家系列解读文章。本文为最后一篇,前五篇请见文末链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厉行全面从严治党,集中整饬“四风”、严厉惩治腐败、着力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取得了内外公认的显著成效。可以说,经过近五年的从严治党,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实现干部清正与政治清明的预期目标已经实现。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党的建设具有长期性、复杂性与内在层次性,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在当前乃至今后一个阶段,如何有效实现党内政治生态从“风清”到“气正”的升华,使领导干部尽快实现从“清廉”到“清正有为”、责任担当、开拓进取的跃进,提升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与创新发展的动力,这无疑是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使全面从严治党再上新台阶面临的突出问题。

 

对于这一点,全党上下都在探索之中。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亮出了一个比较好的、切实可行的思路,主要包括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创新选人用人机制,从严要求管理干部、真心爱护干部,加大治庸治懒力度,探索尽责免责、创新容错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等。简单说,就是要通过健全与完善党内激励机制、净化优化党内政治生态,来有效解决“为官不为”问题,激励与保障党员干部“勇当排头兵、敢为先行者”的干事创业精神与开拓进取精神。具体说来,以下三个方面尤为重要:

 

——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效实现管党治党责任制、监督制与问责制的配套运行与协同作用。这要求各级党组织,既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书记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等,有效实现这些责任主体在管党治党中的协同作用与合力运行;更要按照科学规律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原则,紧紧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进一步建立与完善党建责任制清单与领导干部权力清单制度、党内监督机制与权力监督机制、问责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推动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有效实现责任制、监督制、问责制的“三联动”与配套运行,以监督问责常态化来促进“为官不为”与失职失责现象的及时惩治与有效解决。

 

——以创新选人用人机制为核心,建立科学的党员干部正向激励机制,把严格管理干部、热情关心干部、完善干部基本生活保障等有机结合起来。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既要求干部自觉履行组织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按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办事,不滥用权力、违纪违法,又对干部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让广大干部安心、安身、安业,推动广大干部心情舒畅、充满信心,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其中,对广大党员干部而言,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可谓是最为关键的正向激励机制。这要求各级党组织,既要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把推动科学发展与创新发展、按照民主法治原则办事的能力等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考量;更要创新选人用人体制机制,坚持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的有机结合,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体制机制,使那些对群众感情真挚、深得群众拥护、说话办事有灼见有效率、对上对下都实实在在不玩虚招、清正廉洁与公众形象好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重用。

 

——以“尽责免责、创新容错”为导向,建立科学的干部容错机制,保护干部改革创新、开拓进取精神与做法,提升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克服与避免一些领导干部“怕出错、不敢为”心态。对此,习近平明确强调:“基层改革创新,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这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建立科学的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同时,也要避免对“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泛泛而谈,更要克服以“容错纠错”为借口来对冲管党治党的严格要求。客观地说,建立科学的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必须弄清“容什么错、怎样容错、如何纠错”这几个基本问题,厘清哪些是“该容之错、能容之错、难容之错”。这需要从动机、程序、行为、结果等几个方面来客观分析干部之“错”,对那些由“动机之差、程序之差”而导致的行为之错、结果之错,必须严格责任追究与惩处;对那些动机正确、程序正确,由于问题复杂、环境复杂等不确定因素而导致的“结果之错”,需要明察并“容错”;对那些为党为民、尽职尽责、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行为,则允许“试错”。从权力运行环节与干部岗位职责看,创新决策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创新决策中的失误如何科学考评,值得重视。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教授、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负责人与首席专家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主编:王珍,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邮箱:shhgcsx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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