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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话│公共场所突发急病“无人敢救”?“好人法”能改变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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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海燕 2017-04-18 16:44
摘要:“能救不敢救”的现象将通过立法改变。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部民法典的开篇之作获2782票赞成,赞成率逾98%。有专家称,这是中国民事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法制基石,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这部法有哪些亮点,在未成年人监护、个人信息保护有哪些新的规定?上观新闻记者专访了三位专家学者。

 

文 / 解放日报 · 上观新闻记者 王海燕

 

访谈嘉宾 :丁伟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改变“无人敢救”、“无人会救”

 

上观新闻做了好事还“摊上事”,甚至被起诉要求索赔,这样“能救不敢救”的现象将通过立法改变。在《民法总则》中,见义勇为者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备受关注。

 

丁伟:这一条款就是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也被称作“好人法”,在国外被叫作好撒马利亚人法。

 

近年来,在公共场所突发急病却“无人会救”或“无人敢救”的现象屡屡发生。比如去年6月,北京地铁6号线呼家楼站开往潞城方向站台上,34岁的天涯社区副主编金波突然晕倒,虽经现场旅客救治,但仍不幸逝世。2014年2月,深圳35岁的IBM项目经理梁娅突然倒地,50分钟无人救助,最终去世。而“好人法”的出台,无疑将为“见义勇为行为”撑腰,让好人排除后顾之忧,改变“无人敢救”、“无人会救”的现象。

 

民法总则是纲领性、基础性的法律,所以这是典型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理念的条款,对于唤起社会良知,端正社会风气,引领社会潮流,具有重要的价值。

 

上观新闻:上海去年制定《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率先提出社会急救免责,从地方性法规层面来践行好人法,曾引社会好评。

 

丁伟:当时对这个条款的处理,立法者是很谨慎的。救助人出于好意施以援手,但有时主观愿望和客观结果并不一致,导致他人人身受到损害,其中,救助人应该负有什么样的责任。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上海欲率先作出免责规定,但当时,地方性法规是无权规定这个责任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我们在条款中加了“依法”两个字,即明确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我们所依的法就是《侵权责任法》这部上位法。

 

处理好几对法律关系

 

上观新闻那么,现在《民法总则》对救助免责单列了条款,这条免责条款和侵权责任法是什么关系?

 

丁伟:这就是立法理论和实践碰到的新问题,涉及到《立法法》中法律适用上的难题,即新旧法律条款、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我觉得要理解民法总则中的这条“好人法”,就要处理好这个关系。

 

上观新闻如何看待这个关系?

 

丁伟:民法总则是新法,就“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的损害这一特定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民法总则相对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属于特别规定。

 

而按照《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如果不一致,新法高于旧法,一般规定高于特殊规定。

 

引领社会风气,但也存在风险

 

上观新闻我们注意到,民法总则中的“紧急救助免责”条款也是几经调整、修改。

 

丁伟:从这个条款之前的三次修改来看,越来越强调对善意救助者的责任豁免,开始是部分豁免,但是重大过失造成受助者损害要承担责任;然后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受助者;最后则是,一般过失、重大过失都完全免除善意救助者的责任。

 

上观新闻而最后通过的条款,又作了修改,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丁伟:提交人代会审议的第三稿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其中的立法意图已经很明显,就是要为见义勇为者排除后顾之忧,表明要推动这件事。可是,条款里又加了一句,“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这种写法在法律上叫“但书”。“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例外的条件或行为的前提,是法律免责的特别条件。

 

而在两会审议中,有代表提出,草案中“但书”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建议修改。

 

所以,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从举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予以严格限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上观新闻这是否意味着,只要是见义勇为行为,就享受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不区分救助者是否有重大过失等情形?

 

丁伟: 之前的条款规定重大过失引起的不当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之后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即谁主张谁举证。这说明,立法是站在保护救助行为的角度来考虑,尽量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免除救助人的责任。

 

确实也有人表示忧虑,现在的规定有引领社会风气的重要价值,但是也存在风险。比如,当被救助者处于困境或者危难中,特别是在病情危重时,如果不懂医学抢救常识,采取不当救助措施,会给被救助者带来严重后果。

 

另外在具体执行中,可能会遇到操作性问题。比如什么叫“重大”,什么叫“应有”,这该如何来判断。要解决这个问题,一种是最高法进行个案指导,在受理具体案件时,如果在法律上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给出指导意见。另一种是给出司法解释,比如侵权责任行为的精神赔偿标准授权法院,也希望将来民法总则编纂的时候能够明确。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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