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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循名责实,“共享单车”这四个字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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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尹应凯 2017-03-22 06:07
摘要:“共享单车”这四个字,其实并不准确,非常容易误导人。真正的提法,应该是……

“共享单车”成为2017年两会的关注热点。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和引导分享经济发展,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便利人民群众生活。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制定新兴产业监管规则。”

 

在“共享”理念引导下,我国共享经济形态近年取得了快速发展。人们认为以摩拜、OFO为代表的“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根据比达咨询发布的《2016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研究报告》:截至2016年底,中国“共享单车”市场整体用户数量已达到1886万,目前已投放超过150万辆单车进入国内主要的一二线城市和新加坡、硅谷和伦敦等地区;预计2017年底,市场用户规模将大幅增长至5000万。

 

然而,对概念的清晰界定是正确理解问题的逻辑出发点,人们通常所说的“共享单车”这一词汇虽然通俗易懂,但是否准确地表达了这个行业的本质?

 

我们知道,“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有狭义与广义两个层面的界定。狭义的“共享经济”是指将闲置的资源共享给别人,从而提高资源利用率、并使资源提供方从中获得回报的经济模式。 “共享经济”也是一个经济学名词,可解释为:民众公平、有偿地共享资源,彼此以不同的方式付出和受益、并共同享受经济红利。狭义的“共享经济”有三个特点:一是标的是闲置的资源。二是民众共同拥有而不占有标的,在这里“所有权”被淡化、而“共享使用权”被强化,Airbnb首席执行官对“分享经济”的解释为“使用而不占有”。三是“共享经济”能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互助互利。传统经济模式下,因为标的私有化而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共享经济”模式下,民众公平、有偿地共享社会资源,进而合理地将闲置资源调配并极大化利用,实现了互助互利。

 

广义的“共享经济”是在互联网技术发展大背景下诞生的一种全新商业模式,即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进行资源匹配,整合重构闲置资源、降低消费者购买成本,并最终打破原有的商业规则。在这种含义下,共享经济平台企业是一种信息和资源的交换平台,是用互联网思维改造升级传统行业的有力工具。广义“共享经济”的特点是:一是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对资源进行匹配,重构、整合、优化闲置资源;二是共享经济平台公司通过整合线下的闲散物品或服务者,对需求方和供给方进行交易撮合、获得佣金,其本身不拥有标的;三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消费者购买成本。

 

由“共享经济”看“共享单车”,显然,“共享单车”并不符合狭义“共享经济”的定义。首先,共享的“单车”主要是租车平台外包给单车生产厂家新生产的增量,而不是已有的“闲置资源”。其次,标的(单车)所有权属于摩拜、OFO等共享平台公司所有,标的仍然是私有化的,在这种情况下“共享”的不是标的所有权、而只是消费者付费后享有的“分时租赁权”。

 

“共享单车”也不符合广义“共享经济”的定义。在所谓的“共享单车”模式下,用户骑行的单车并非来自共享,而是直接由单车服务商即共享经济平台提供,自行车所有权完全属于共享经济平台,这与“滴滴出行”建立之初没有一辆汽车(后来才自建车队)、Airbnb没有一间酒店有本质不同(滴滴出行、Airbnb提供的只是共享平台、不提供标的商品),而与购买特斯拉经营租车业务的“神马租车”类似。

 

与此相关的另一概念是“租赁”。“租赁”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但物品所有权仍保留在自己手中;承租人则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并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

 

对比“租赁”概念,可发现所谓的“共享单车”恰符合“租赁”定义:摩拜、OFO等企业处于出租人的地位,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将单车生产进行外包定制,将单车作为出租标的物;广大消费者则处于承租人的地位,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获得对标的一段时间的使用权;彼此的出租承租关系也非常清晰。与传统的租赁关系略有不同的是,由于利用了“互联网+”、大数据、移动支付等优势,这里的租赁提高了资源周转频率和使用效率,将单车的使用时间细化到小时、甚至半小时级,因此属于以较短时间段计费的“分时租赁”。

 

综上所述,在狭义的“共享经济”中,所有权被淡化、强调的是共享使用权;在广义的“平台经济”中,共享平台企业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而在“共享单车”中,共享平台企业同时是所有权人,平台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租赁关系非常清晰,“共享”的只是消费者对标的的“租赁权”。因此,“共享单车”并不符合严格的“共享”定义,其本质是互联网+时代下全新的单车租赁模式,可称之为“互联网+分时租赁单车”。

 

虽然“共享单车”本质上是 “互联网+分时租赁单车”,但这一属性并不影响该行业同样具有与“共享经济”相似的核心价值,即“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便利人民群众生活”。

 

一方面,互联网+分时租赁单车能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在互联网+时代,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智能手机用户的增加、手机支付手段的普及,共享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使客户获得“距离最短、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单车服务,从而使单车资源配置最优化、有效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例如,一辆摩拜单车每天平均使用率达4次左右,大于私有单车的使用频率。

 

另一方面,互联网+分时租赁单车能便利群众生活。互联网+分时租赁单车利用移动互联网、手机支付等优势,很好地解决了公共交通出行的“最初和最后一公里”的痛点问题,实现了居民的“绿色出行、便捷出行、健康出行、低成本出行”。互联网+分时租赁单车也有效弥补了政府公共租赁单车的“盈利性较差、服务覆盖区域有限、车辆在高峰期供应短缺”等短板,在“便利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例如,交通大数据显示:目前北京80% 的出行和上海60% 的出行中,地铁+单车比小汽车更迅速。

 

总之,“互联网+租赁单车”是一种重要的模式创新,实现了技术与传统产业、消费者需求的融合,不但具有盈利性和经济属性,同时也具有民生性和社会属性。因此该行业应得到鼓励和支持,允许一段时间的“野蛮生长”;而正确认识到其“分时租赁”的本质,则更有利于该行业的“包容持续生长”。对租赁单车企业而言,应聚焦“互联网+分时租赁”主业、回归促进“绿色出行、健康出行、便利出行、低成本出行”的初心。对政策而言,则应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制定针对“互联网+分时租赁单车”这一新兴产业的监管规则,营造促进行业“包容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对“互联网+分时租赁单车”产业链相关参与者而言,则要依据租赁关系主体界定的权利义务实现“共管共赢”,进而真正实现互助互利的“共享”本意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经济学院

主编:王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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