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求意见发布近七个月后,保监会日前正式出台《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险公司通过订立商业合同让渡一部分保费,将其所承保保单的一部分特定风险转嫁给一个或多个再保险人。通常来说,再保险的核心业务是低概率、大损失的尾部风险,例如飓风再保险、地震再保险、洪水再保险等。
据统计,目前国内专业的再保险公司只有10家,其中中资法人机构的只有中再集团及其旗下子公司。此外,还有200余家是通过离岸方式参与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境外保险公司。事实上,这些外资分公司为其海外总公司所掌握,也并不掌握风险模型、精算定价等核心技术,造成我国再保险市场高度依赖国际再保险市场。
与此同时,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相对较晚,对离岸再保险人监管存在不足,巨灾再保险缺失,以致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缺失定价权与话语权。保监会也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参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离岸再保险人不断增多,我国离岸再保险分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逐步显现。
2007年和2015年,保监会先后印发《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国际信用评级作为防范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主要手段。但监管实践表明,国际信用评级对再保险人信用风险的评估存在滞后性,仅依靠国际信用评级这一手段,无法有效防范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通知》的印发,改变了我国再保险市场仅依靠国际信用评级防范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的不足。
其实,自2016年我国保险业正式实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来,针对建立与“偿二代”对接的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的呼声就一直不断。“偿二代”已经考虑了担保措施对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的影响,针对离岸再保险人有无担保措施,“偿二代”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在计算分出业务的资本要求时适用不同的风险因子,但未对何为认可的担保措施作出规定。此次《通知》出台,则是对此规定的细化。
记者梳理发现,《通知》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相对接,主要从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担保的范围和形式、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和担保措施的使用等方面,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通知》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可以就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等再保险信用风险暴露要求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通知》认可的担保措施包括存款资金、备用信用证和其他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措施。
《通知》要求,作为担保措施的存款资金应存入再保险分出人在境内商业银行的账户。《通知》规定备用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清洁的、无条件的、不受备用信用证以外的任何条件限制,其索赔和偿付应在中国境内进行。同时,备用信用证的开证机构应为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或信用评级不低于AA-,且与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在开证机构不满足《通知》规定的资质要求时,备用信用证应由满足上述要求的商业银行保兑。
此外,《通知》还规定,境内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评估,在适用有担保措施的风险因子计算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风险暴露应以离岸再保险人为该再保险合同所提供的符合《通知》要求的担保措施的合计担保金额为限。
自2014年8月保险业“新国十条”出台,并提出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以来,各路资本纷纷参股设立再保险公司。2015年8月,泛海控股联合史玉柱控制的巨人投资等5家公司,出资100亿元设立亚太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上市公司爱仕达、七匹狼等7家公司共同发起成立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据市场机构测算,2020年我国再保险市场空间将达到3365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保监会此次印发的《通知》完善了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对于防范境外金融风险通过再保险交易跨境传递,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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