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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企业兼职拿报酬被查,算不算纪委“小题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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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廖德凯 2016-09-10 06:00
摘要:对违规违纪干部滥施同情心的社会心态,体现出的是对规则的不尊重,值得警惕。

某地一位正科级干部是一名注册建筑师,在未向局领导报告的情况下,在一家民营企业兼职副经理,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及建筑项目决策,3年多时间获得工资报酬25.2万元,被当地纪委查处,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说起来,纪委积极查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内处分,是正常行使职权,也是执纪“抓小抓早”,防止小事变大事的常态工作。

 

但值得警惕的是,这条信息在网上公布后,却在网民中引起极大争议,认为该干部“冤枉”、纪委“小题大做”的言论竟然占了多数。许多人认为,一个二级建筑师,拿这点“小钱”已经太少了。也有人认为,他是凭自己的专业获取报酬,只要不是贪污受贿,就不该这样处理。

 

说起来一大堆道理,但这些滥施的同情心就是没有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规则,二是兼任职务的腐败风险可能。

 

从规则的角度来说,该名干部已经触发了相关惩戒性规定,应受到相关规则的处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根据情节,可给予从给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从《条例》来看,即使经批准兼职,都不能获取相关利益,该干部不但兼职行为未经批准,而且还获取了不菲的收入,以“情节较轻”受到党纪处分,在规则上罚当其过。

 

另一方面,干部在企业兼职,如果有利益上的联系,在工作中极易造成因利益而发生违背相关规定的情况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掌握着相关信息和人脉资源,但这些资源当属于公共资源,应当用于公务工作之中,方能为公众共享。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有利益关系,就极可能将这些资源变成获取个人利益的筹码,其结果即使是从最小的后果来看,至少在市场中形成信息不对称下的竞争不平等,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

 

无论从规则的角度还是从职务的公共性考虑,国家工作人员禁止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批准兼职的禁止获取额外利益,都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应有之举。

 

一些网友滥施同情心,有的是不明白规矩与职务之间的联系,不懂得国家工作人员与市场经济主体有利益关系会造成何种危险,而有的人则是故意混淆是非。

 

其实,对于专业过硬,有自己“本事”的人,完全可以通过权衡利弊,决定自己想走的路。想在公务岗位上发展,就要有牺牲自己经济利益的自觉;如果想谋求经济利益,不妨脱离公务岗位,真正走出去,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打拼。想要两者通吃,一个也不放过,显然是不行的。许多企业欢迎公务人员到企业兼职,到底是看中了专业能力还是岗位给企业带来的便利,谁能说得清呢?

 

当然,对于公务人员的业余活动,相关规定并没有完禁止所有的获利行为,只要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公务员在业余时间,获取并不影响公务执行的劳务类收入贴补家用,还是可以的。比如写文章获得稿酬,讲学获得讲课费,甚至到工地搬砖、餐馆打工,不影响工作,就不受到限制。在现实生活中,确有部分公务人员因家庭负担较重而在业余时间从事劳务活动的现象。

 

前不久一个副乡长开滴滴打车,以此贴补家用,由于他占用了工作时间而受到处理。如果他只是在业余时间开网约车,并没有利用自己的公务身份,也不影响正常工作的话,就是普通的提供个人劳务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虽然并不鼓励,但也不会被视为违纪而进行查处。

 

总之,端谁的碗听谁的话,如果要端两个碗,特别是端着涉及管理者与被管理对象的两个碗,势必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这当然是不可以的,因为你不可能在两个矛盾体中做到真正的平衡,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角色,不可能同时做好。对违规违纪干部滥施同情心的社会心态,体现出的是对规则的不尊重,值得警惕。

 


(本文编辑:洪俊杰  题图: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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