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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领域首例刑法“从业禁止”在沪宣判,3年内若违规从业或将再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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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李洁 2020-05-27 09:09
摘要:刑事意义的“从业禁止”,与行政意义“从业禁止”规定有很大不同。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天(26日)宣判一起内幕交易案,在对被告人宁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同时,对其处以从业禁止,禁止宁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据悉,这是全国首次对涉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

2016年2月,时任广州某证券公司项目经理的宁某,全程参与一并购重组项目,在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后,与其妻樊某在内幕敏感期内,共同商量、筹集资金、操作股票,非法获利17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内幕交易罪,并建议法庭对宁某适用从业禁止,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3到5年内从事证券行业。辩护人则以二人起作用极小、知晓程度较低、主观恶意较小,系初犯、偶犯等为由,请求法庭对二人判处宣告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对樊某判处缓刑,对宁某作出上述判决。

“从业禁止”不是刑罚,而是一种预防某类从业人员再犯罪的禁止性措施,作为刑罚的附加措施弥补了刑罚的不足。对于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5年。

此次上海二中院宣判的系刑事意义的“从业禁止”,与行政意义“从业禁止”规定有很大不同,行为人若违反该规定,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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