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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1000万,“New Balance”告纽巴伦不正当竞争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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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陈卫锋 2020-04-16 18:01
摘要:两个标识在要素构成、视觉效果方面区别并不明显,其细微差别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二者构成近似。

“New Balance”和“NEW·BARLUN”两个品牌,曾误导了许多消费者,除了读音相似,两家运动鞋的两侧都使用了仅存在细微差别的大写字母“N”。为此,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New Balance)以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NEW·BARLUN)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索赔3000万元。

今天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纽巴伦公司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外,还需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0万元。

运动鞋上都有N字母标识起纠纷

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是美国著名的运动制品生产商,其拥有的“New Balance”品牌运动鞋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该公司先后在我国商标局注册了“New Balance”“NB”“N”字母等系列商标。“New Balance”运动鞋有一项标志性设计,即在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使用大写的英文字母“N”装潢。这一装潢已经与该品牌运动鞋产生紧密联系,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首要标识。

新百伦公司则获得了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授权,可以在中国非独占使用上述系列商标以及“New Balance”运动鞋特有包装装潢等进行经营活动,且有权单独对相关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纽巴伦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两侧印有“斜杠N标识”的运动鞋,侵犯了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上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告持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原告产品评价降低,商誉贬损,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

“天眼查”显示,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2010年在福建晋江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批发服装、鞋、帽、文体用品、鞋材等。其旗下运动鞋两侧中央位置也有一个大写的英文字母“N”装潢,只不过在“N”的右侧有两道斜杆。

左侧为“New balance”运动鞋,右侧为纽巴伦运动鞋

纽巴伦公司表示,公司持有第997335号、第4236766号等斜杠N字母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在核准商品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且上述商标现均为合法有效商标。因此,纽巴伦公司认为在旗下运动鞋上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000万

作为各自装潢中最主要、最显著的部分,原告、被告使用的两个N标识均是大写英文字母N的视觉效果,乍一看确实极为类似。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特别是鞋类商品作为大众消费品,消费者通常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两个标识在要素构成、视觉效果方面区别并不明显,其细微差别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二者构成近似。

在被告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通过长期宣传和反复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装潢的商品与“New Balance”这个品牌直接挂钩,使该装潢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左侧为原告持有的注册商标,右图为被告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

因此,纽巴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近似标识,其攀附原告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外,纽巴伦公司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实际损失及纽巴伦公司获利数额均不能确定,但现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超过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0万元,法院综合原告鞋两侧N字母装潢知名度较高以及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间较长、范围较广、主观过错较为明显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万元,并对8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

法官表示,在处理不同市场主体基于商标或装潢等标识的冲突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既要保护在先权益,又要防止市场混淆。在后的标识与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近似,造成混淆的,即便该标识系注册商标,但因其侵害在先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论其是否已经通过行政程序予以撤销,均不得妨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业已形成的市场利益。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浦东法院
文内图片均由浦东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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