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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论⑤ | 资源有限、利益多元,疫情当前该如何提升公共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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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陈默 2020-03-27 06:31
摘要:上海市社联《探索与争鸣》编辑部于今年1月28日在全国社科学术界,率先推出“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的抗击新型肺炎”主题征文。现从征文中选取部分文章组成“抗疫论”专栏予以刊发。

【编者按】新冠肺炎疫情是对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一次重要检验。针对疫情防治中呈现的一些新现象、新问题,社科理论界积极发声,贡献属于学人的智慧和力量。本着”思想温暖学术,学术关怀现实”的办刊理念,上海市社联《探索与争鸣》编辑部于今年1月28日在全国社科学术界,率先推出“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的抗击新型肺炎”主题征文。此次征文获得学界积极关注和支持,截至3月12日,共收到论文1500多篇。为更全面呈现人文社科学者对抗疫过程的思考,《探索与争鸣》与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思想汇”合作,从征文中选取部分文章组成“抗疫论”专栏予以刊发,希望引发更多思考。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我国继2003年SARS疫情以来发生的又一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给全国人民的健康与安全带来巨大威胁和隐患。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理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重中之重,由于其发病急、传染快、传播面广、危害巨大等特点,在处理过程中考验着社会的公共智慧尤其是公共理性。

现代社会“公共理性”是具有平等公民资格的社会成员所持有的理性,公共理性强调社会主体能够认识到公共生活必须遵循的某些原则,在此基础上达成共识。公共善、公共规范、共识等是“公共理性”的基本内涵,可以说,“公共理性”是一种能够共享而非集合的社会公共智慧。

重大疫情应急处理中的“民主”和“自治”

现代社会“公共理性”概念研究的核心围绕“民主”展开,在“民主”的基础上讨论如何实现公民“自治”。“民主”关乎政治生活的主体地位,“自治”是公民政治生活的主体性自觉。隐含在“民主”与“自治”价值理念中的基本逻辑是:公民在公共事务中到底享有何种基本权利,并能在自身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发挥主体性,自觉地参与到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当中去?

健康领域的“民主”集中体现为公民能在何种程度上享受到公平的健康权利。健康权囊括了人健康生存需要的各种基本权利,是基于人的生存需要对社会提出的基本义务要求。如果个体的基本健康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也就谈不上个体对他人、社会的健康责任,因而“民主”首先体现为国家层面对个体健康权利的保护。当然,个体健康权利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它是以一定的健康义务为基础的,尤其在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管理等方面,更是涵括了对个体健康义务的总体性要求。

在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之时,如何看待公民在公共健康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公民健康自治的主体性自觉是如何实现的?历史表明,只有尊重公民的健康权和在公共危机事件的参与主体性,积极发挥公民在危机管理中的主体性自觉,同时提升公民参与公共管理的智慧,才能迅速地控制住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保护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在重大疫情的应急处理中,公民的主体性自觉是容易实现的,个体自觉保护自身生命的理性和保护健康共同体的“公共理性”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矛盾。因而,在重大疫情应急管理中,关键是增强和提升“公民自治”中的理性和智慧。

当前,各个国家都面临着有限社会资源和不停增长的医疗卫生保障需求之间的矛盾,在如何进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问题上,尽管不同国家与地区选择的路径有所差异,但建立一个将个体、社会与国家的力量有机整合起来的健康责任共同体,却是一种基本共识。因此,国家共同体应该对公民的健康负何种义务是关键问题。尤其是在重大传染病疫情面前,国家应该如何分配社会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如何保护公民个体的健康权利,如何协调不同区域、不同个体之间的健康保护资源,都是需要详细研究的重要问题。不可否认,在健康责任共同体中,如果个体的健康权利受到国家充分的保护,公民保护公共健康的主体性自觉便会无条件地产生,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公共理性和理性一样是有限的,这意味着在保障公民健康权利的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民主和公民自治总是有限的,国家的健康义务就是在民主和公民自治有限的前提下,最大化地保护“健康共同体”的公共利益。

重大疫情应急处理中的“良法”与“善治”

在现实条件有限的情况下,总是体现出个体权利与公共善的对立冲突,因而公共理性总是有限的。并且在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过于主观化的公共理性容易造成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冲突,在社会治理实践中产生不利影响。“良法”的意义在于将公共理性实体化和规范化,而“善治”的意义在于将“良法”中的公共理性主体化和实践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基本上代表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要求。重大传染病疫情具有病情急、传染快、破坏性巨大等特点,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安全,在应急处理中更应该将“良法”“善治”的理念应用其中,要将“惩恶”的主要手段——法律,作为更重要的规范,做到有良法可依、有良法必依。

2003年的SARS事件推进了我国在公共卫生领域的立法进程,但目前仍然存在无法可依或无良法可依的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参与公共卫生管理的合法性和有序性。在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时,虽然公民参与疫情管理的主体性很高,但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的保障以及科学方法的指引,极其容易导致公共秩序失控,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治理危机。因而,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是一项重要任务,这一方面可以扩大公民参与公共卫生危机管理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则保障公民参与的有序性。用法律制度来保证公民参与公共健康管理的正当需求,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同时也能保证公民广泛有效地参与公共健康管理,达到多元主体共治的有利局面。

“良法”的首要特征是正义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产生的法律,它在实质上是国家政治和社会治理公共理性的集中体现。除此之外,“良法”还必须体现出法律的科学性和现代化,它不仅仅体现出事后“惩恶”的特征,更应当体现为事前“防恶”的特征,这是相对于“求善”更为根本性的价值诉求。例如,相对于应急处理的法律规定和条文,《传染病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就具有更为根本性的正义规范作用,是“良法”的集中体现。

“善治”和“良法”是统一的,“善治”离不开法治,但不局限于法治。法治只代表社会治理中的制度正义,“善治”的内涵远远大于法治。首先,“善治”是公共理性的主体化,其首要内涵在于多元治理主体的共治和公民自治的统一。其次,“善治”是公共理性的实践化,它不仅是为了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赋予公民平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不因个体或部分群体利益之争而导致共同利益的损失。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过程中,迅速、有效地切断传染源显然是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路径。在紧急的情况下,必然产生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要尽可能减少各种损失,把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重大疫情应急处理中的“和谐”与“正义”

“和谐”与“正义”是社会公共理性的终极目标和绝对价值。重大传染病疫情属于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不同于自然灾害,此类事件除了本身带来的危害性和紧急性,更可能因为民众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而引发各种社会冲突。

“和谐”的价值理念自古有之,孔子的“礼之用、和为贵”,柏拉图的“理想国”,墨子的“兼相爱”,空想社会主义的“乌托邦”,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社会”等,其实都表达了人类对于“和谐社会”的理想和信念。构建和谐社会也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可以说,“和谐”是人类永恒不变的价值追求,代表的是一种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所持的正确理性和合理秩序。而社会要靠正义来赢得和谐。正义体现在社会的伦理道德和法律制度中,更体现在社会危机治理的公共理性之中,它是平衡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利益关系的有力杠杆。重大疫情应急处理过程中,要重点构建好以下几种和谐关系:

一要构建好和谐的医患关系。随着医疗分工的细化,医者的身份和主体性变得越来越复杂,在与患者交往的过程中往往承担着不同的角色,所承受的风险性也越来越大,这是导致现代医患关系不和谐的主要原因。在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之时,医患关系便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际关系了,而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关系,人人都是医者,人人都是患者或潜在患者,医患双方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共同承担着责任与风险,共同承担着防治传染病疫情的公共责任。因此,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健康共同体”能够迅速控制疫情的根本性条件,无论是作为医者还是患者,都需要避免非理性的“互害”,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健康的基本正义和责任。

二要构建好和谐的干群关系。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中,网络谣言、长时间的交通和物流隔断、工厂企业停工,往往给社会稳定带来不确定因素,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因而公共危机治理需要建立起完善的问责制,确立好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主要责任人,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立足于全心全意为人们服务的宗旨;要通过主流媒体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做到疫情信息管理的透明、公开、及时、准确,有效防止激化干群矛盾的恶意信息的传播;要加强基层干部执政中的公共理性,避免滥用公共权力,切忌以强权主义者的态度处理问题,须有力地引导公民实现“自治”,努力实现干群合作共治的危机管理模式。

三要构建好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关系。传染病的产生与人类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存在密切联系,“非典”“禽流感”“猪瘟”等新型传染病基本上都跟自然环境有关。传染病疫情一次又一次向人类证明:在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中,人类需要保留敬畏之心,停止以自我价值为中心,将保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保护动物的权利当做基本公共理性。自然与人是同源同流的,人只有明识自身的本然,与自然建立起相融相契的关系,才能真正地获得自身存在的意义。

(作者为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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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周丹旎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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