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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疫情防控法律体系,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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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张阳 2020-02-28 10:08
摘要:要立足我国疫情防治工作实际,着眼于我国疫情防控法律体系自身的逻辑性与自洽性,逐步构建以《宪法》为核心、以《刑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基本法律为指引、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专门法律为遵循、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为具体依据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有效构建并完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相结合。

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构建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的根本前提。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总结建国70多年和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宝贵经验,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必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正是因为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我们才能实现伟大历史转折、开启改革开放新时期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同样,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疫情“大考”当前,在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这个根本问题上,全党全国上下更要保持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不动摇,同舟共济、众志成城,真正做到“全国一盘棋”,确保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科学有序开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是构建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的本质要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执政为民的宗旨反映着法治中国建设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和目标导向,也凝聚了党带领全国人民奋力建设小康社会的最大的共识和人心,其所蕴含的强大向心力的本质在于它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公正,增进了人民福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打赢疫情防控这场人民战争,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我们必须深刻地理解坚持“人民至上”和“依法防控、依法治理”间的内在一致性,而这正是应对这场重大考验的根本保障和关键所在。只有在防疫抗疫的全过程始终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切实严格依法约束和控制公权力,充分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合理需要和根本尊严,从而最为广泛、全面、深刻、有效地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真正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坚持系统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相结合是构建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的关键所在。系统性就是要确保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的“内外兼修”。对外,要注重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规治党重大战略的上下衔接、与现有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有效呼应,以及与现有法律规范体系的无缝对接,在现有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框架下,全面系统梳理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做好疫情防控法律体系构建的“文献综述”。对内,要立足我国疫情防治工作实际,着眼于我国疫情防控法律体系自身的逻辑性与自洽性,逐步构建以《宪法》为核心、以《刑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基本法律为指引、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专门法律为遵循、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为具体依据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同时,要把《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关于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监督工作的通知》等党内法规作为指导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落实在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中。

科学性就是要在疫情防控法律体系构建的规范性、主动性和全面性上下功夫。科学性首先表现为规范立法,严格按照程序法定原则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立法层面的程序规范和组织有序。要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性、变动性与疫情防控法律规范体系的稳定性、权威性之间的关系,既不能“墨守成规”也不可“朝令夕改”。科学性还表现为处置得当,根据疫情特点,尤其是当出现未知的重大公共疫情时,须在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更加充分地发挥各地方政府尤其是疫情发生地领导部门作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者的主体性和主动性,化“被动等待”为“主动出击”,在事件萌芽的第一时间就要根据现有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范和预案办法,尽快组织力量摸清情况、研判形势、拿出办法,及时有效地拿出科学有效的防控方案和举措,并积极向中央和更高级别专家组提供意见建议。科学性更表现为广纳良言,除了组织疫情相关领域专家提供专业性的决策咨询建议外,还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在合理、可控的范围内积极听取并吸纳相关领域人士和公众意见,尤其是要高度重视、及时回应和认真排查来自疫情防控一线的真实声音、合理质疑和风险隐患,严防疫情防控法律和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闭门造车”或“以偏概全”。

有效性就是要通过综合施策充分保障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的实施效力。一是要积极做好疫情相关舆情的引导与管控工作,进一步细化并落实好对疫情防控工作相关信息公开要求,规范和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公布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避免因“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以讹传讹”而造成恐慌感, 更好激发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要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科学认知水平,让客观真实科学的思想占领舆情高地和公众头脑,全面粉碎谣言产生和滋长的土壤,加强疫情防控良好舆论氛围的营造。二是要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强化司法职能。对于疫情排查管控中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坚持“能调尽调”、“抓小抓早”,主动做好法律咨询、政策解释和纠纷调解工作,及时依法化解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疫情防控中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对于在疫情防治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置,确保令行禁止和司法公正。三是要加强监督保障,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纪问责,坚持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政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压实压细各级各类疫情防控部门的主体责任和工作任务,坚决杜绝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现象,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到位和疫情防控任务一体执行。

栏目主编:王多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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