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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声音|修法立法之外,关键是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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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刘长秋 2020-02-20 17:11
摘要:修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或制定专门的禁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固然可以从完善制度的角度防范类似公共卫生危机的再次发生,但新的法律法规要实现其自身的目标依然离不开严格执法。因为即便法律明确规定了严厉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依旧会有人心存侥幸去买卖、食用和猎捕野生动物,而要杜绝这一点只能从强化执法上着力。否则,即便修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或制定专门的禁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也依旧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违法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依旧无法避免再次发生类似公共卫生危机的风险。就此而言,不管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否会被修改或专门的禁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是否会被制定,都需要我们真正认真对待和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问题,狠抓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建设。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事件爆发以来,社会上有关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此次疫情的发生与国人滥食野生动物的不良习惯息息相关。为此,很多学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呼吁修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刑法》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以下简称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或制定专门的禁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以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避免再次基于滥食野生动物而发生类似公共卫生危机。

在禁食和保护野生动物方面,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确存在很大不足,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无论是在对象上还是在面向上都较为片面。具体而言:其一是立法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偏窄,对生物安全问题尤其是公共卫生安全问题考量不够,应对不足。现行立法的重点保护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一般野生动物不受保护。如此一来,食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构成违法甚至构成犯罪,但食用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则不属违法,更谈不上犯罪。实际上,很多野生动物都携带着大量病毒、细菌、寄生虫等危及食用者健康甚至可能会引发公共卫生安全的隐患,如引爆2003年“非典”的果子狸以及蝙蝠、鼠、蛇、蜥蜴等。而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这类行为未有任何规制。其二是在野生动物保护的面向上考虑不够周全。现行立法侧重于对猎捕、生产、加工、贩卖野生动物等供给端的规制,而对于需求端尤其是利用侧和食用侧的规制则明显不足。如对于购买野生动物作为宠物或食用的行为,只要所购买或食用的不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现行立法就毫无办法。实际上,没有需求就不存在供应,没有买卖就不会有杀戮!立法对野生动物需求端规制的不足必然会纵容和刺激人们猎捕、生产、加工和贩卖野生动物的热情,使野生动物保护供应端面临巨大困难,再加之立法处罚力度的不足,野生动物必然难以真正得到保护,禁食野生动物就成为一句空话!

在目前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制度疏漏且尚无一部专门禁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的情势下,加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尽快修改或制定以上立法固然必要且不乏紧迫性。因为这是推进我国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作好野生动物保护,防范食源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必然选择。但另一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建设更需要被高度重视和强化。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是使我国现行制度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也是发挥我国制度优势,实现“中国之治”的必然。从我国践行依法治国的经验和教训来看,我们在国家治理方面一直以来都让人诟病问题都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换言之,都在于执法端。由于执法端的存在的严重问题,我国的很多法律都没有真正在国家治理中发挥预期的作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就在其中。

实际上,尽管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禁食和保护野生动物方面还存在明显缺陷,也确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和必要性,但并非毫无制度可循。至少在禁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方面,现行立法是有明确依据的,甚至明确规定了违法禁食的法律责任。然而,多年来,我国野生动物市场一直都不乏销售和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穿山甲、大鲵等)的情况。这充分暴露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而此次疫情实际上是检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的一块很好的“试金石”。疫情发生后,各地纷纷加大了对野生动物猎捕和交易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防范疫情的进一步恶化或产生新的疫情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无疑应当给予好评!但另一方面,这本身也反映出了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方面存在着严重问题,至少表明之前各地在查处野生动物猎捕和交易方面存在严重的不作为。实际上,假如在此次疫情发生之前我国各地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部门就能够一直都做到严格执法,依法严查野生动物猎捕和交易等非法行为,从执法角度阻断滥食野生动物的可能,则本次疫情可能根本就不会发生。

修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或制定专门的禁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固然可以从完善制度的角度防范类似公共卫生危机的再次发生,但新的法律法规要实现其自身的目标依然离不开严格执法。因为即便法律明确规定了严厉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依旧会有人心存侥幸去买卖、食用和猎捕野生动物,而要杜绝这一点只能从强化执法上着力。否则,即便修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或制定专门的禁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也依旧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违法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依旧无法避免再次发生类似公共卫生危机的风险。就此而言,不管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否会被修改或专门的禁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是否会被制定,都需要我们真正认真对待和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问题,狠抓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建设。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首先需要执法者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所有工作都首先起步于思想。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也不例外。只有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执法 ,才会有动力推进执法建设。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主旋律,而法治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保障。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治理与生命保障的法治化水平直接体现并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这一法治化水平不仅内喊着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生态立法、生命立法的要求,更内含着对这些法律实施方面的要求,亦即对执法的要求。只有这些法律被很好的执行,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否则将形同虚设。在此意义上,广大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者可以说是重任在肩,其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严格执行,其意义不仅及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治乃至我国整个生态法治、生命法治,更关涉国家治理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只有提高政治站位,立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从思想上正确认识并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的重要性,才能够在执法中勇于较真,敢于碰硬,切实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执法。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也需要严格执法者违法责任追究。如果说强调思想上要重视是为了增强执法者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使执法人员有内生动力严格执法,那么严格追究执法者违法责任就是赋予执法者严格执法一个不容推托的理由,令其有外在压力严格执法。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权责统一,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作为一种权力,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即在此列。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需要加大对执法者违法责任的追究,令执法不作为、选择性执法、变通型执法和折扣式执法受到追责,使执法者在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过程中能够感受到应有的压力,感觉到不严格执法所需要直面的严厉后果,从而自觉地增强执法主动性与积极性,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为此,对那些在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执法人员,应当从党纪、政纪责任和国家法律责任三个方面全面予以问责和追责,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怠作为无处容身。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还需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强权力监督是确保权力规范行使而不被滥用的需要,也是促进权力拥有者理性对待权力,提高权力运行效率的必然选择。从我国以往野生动物保护实践来看,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部门之所以没有做到严格执法,与其执法缺乏有效监督有着直接关联。只有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使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权受到有效监督,才能够使执法者有所忌惮、有所敬畏,不敢怠于执法、疏执法和乱执法。为此,需要通过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并强化党内对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权的监督;需要通过加强巡视巡查,增强对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的纪检监察监督;需要通过实行举报奖励、聘任社会人士为执法监督员等制度或方式,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对执法者执法履职情况的监督。这些都是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督机制,切实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建设的客观需要。

栏目主编:王多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生命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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