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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新作为新篇章】这部条例刚刚出台,三处“国内首次入法”保障科创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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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俞陶然 2020-01-20 14:30
摘要:不是逐步加大,而是逐年加大财政科技投入。一字之差,体现出市人大和市政府下了很大决心。

今天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起草条例的上海市科委相关负责同志和市科学学研究所专家,他们解读指出,这是全国首部科创中心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包含至少3处“国内首次入法”,为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提供了法治保障。

上海市科委主任张全表示,作为科创中心建设的“基本法”,这部条例的根本宗旨是激发和保障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它将为科创中心建设构建更具竞争力的法治环境,有利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固化改革的成果和经验。

“逐步”还是“逐年”?一字之差讨论多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加大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这是条例第八条的第一句。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创新政策研究室主任常静说:“不是逐步加大,而是逐年加大。一字之差,体现出市人大和市政府下了很大决心。”

许多人大代表指出,科技创新投入是科创中心建设的重要保障,而财政资金是全社会研发(R&D)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上海应当在未来相当长时间里,逐年加大市区两级政府的财政科技投入。许多人大代表关注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出要解决投入比较分散的问题。为此,条例第八条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的统筹与联动管理,优化整合财政科技投入专项资金”,“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统一的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平台,实施科技投入绩效评价,接受公众监督和审计监督”。

科技报告制度入法,政府工作接受人大监督

科技报告制度也是国内首次入法。条例第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情况以及阶段目标实现情况。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情况报告,公布创新主体、创新人才、创新能力、创新生态等方面的情况。”

市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与第八条相仿,这条也是要压实政府责任,让科创中心建设接受市人大和全社会监督。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阎锐说,他们审议条例草案时,对涉及政府的条文都力求把责任写得实一点、具体一点。

据了解,上海近年来有反映全市科技工作进展的《上海科技进步报告》,也有对科创中心建设成效进行指标测度的《上海科技创新中心指数报告》。今后根据条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将牵头定期发布科创中心建设情况报告,会更聚焦具有集中度、显示度的上海创新主体、创新人才、创新能力、创新生态等方面的进展。

完善科研人才激励机制,相关表述完整明确

在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方面,条例第三十八条值得关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竞争性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支出,以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可以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据常静介绍,这段话将上海探索多年的改革举措以立法形式固化下来,涵盖了不同类型的科技创新活动,充分体现了尊重创造、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机制,能让科研人员得到更多的“真金白银”激励。在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如此完整、明确的表述还是第一次出现,使高校、科研院所在落实规定时不会有理解上的偏差,可操作性很强。

以《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为总纲,上海正在构建以信任为前提、以绩效为导向、以激励为核心、以诚信为底线的科技创新制度体系。激励和诚信可谓一体两面,条例在给予科研人员充分激励的同时,也对科研诚信和单位内控管理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条例第五十五条就体现了这种一体两面关系:“本市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科研信用信息、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信用良好的创新主体,在科研项目申报和管理等方面依法给予便利。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栏目主编:黄海华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朱瓅
图片摄影: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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