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政情 > 伴公汀 > 文章详情
民航总医院伤医事件刚刚宣判,代表建议上海地方立法明确什么是“医闹”及处置办法
分享至:
 (6)
 (0)
 收藏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20-01-18 08:02
摘要:什么样的情状才构成“医闹”,不妨根据医疗的行业惯例来判断。

去年12月24日,北京民航总医院发生一桩惨案,在众目睽睽之下,急诊科杨文医生被病人家属残忍杀害,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今年1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行凶者孙文斌死刑。

在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刘晓红看来,近年来频发的“医闹”事件,不仅干扰医院正常营业,侵害医务人员以及正常住院患者的权益,还严重打击医务人员工作热情与年轻一代学子投身医疗事业的积极性。她建议上海市加强相关立法,制定上海市“医闹”认定及管理规则。

“2018年9月,国家发改委、卫健委、中央组织部等28个部委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备忘录,对于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实施联动惩戒。”刘晓红说,虽然有相关政策,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对“医闹”认定界限不清、联动惩戒措施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她举例说,备忘录列举的多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如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故意扰乱医疗秩序等,过于抽象,执行中难度很大。“多次插队算不算扰乱医疗秩序,是不是该被公安机关带走?如何区分不文明就医行为与‘医闹’行为?”刘晓红说,法律规定如果过于抽象,会导致公安机关在执法时难以把握,束手束脚,起不到震慑“医闹”的作用。

刘晓红建议,上海市可以制定出台“医闹”认定及管理规则,明确“医闹”的认定标准,细化“医闹”现场处置规则,以及延伸“医闹”者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什么样的情状才构成‘医闹’,不妨根据医疗的行业惯例来判断。”

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医闹”者的处罚,刘晓红认为应该更有针对性。“限制招录为公务员、限制参评道德模范、限制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等等,和很多‘医闹’者本就没什么关系。如果能辅以就诊‘黑名单’制度,比如对‘医闹’者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不可加号等剥夺授益性权利的举措,是不是惩戒效果更好?”

栏目主编:张骏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曹立媛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评论(0)
我也说两句
×
发表
最新评论
快来抢沙发吧~ 加载更多… 已显示全部内容
上海辟谣平台
上海2021年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
上海市政府服务企业官方平台
上海对口援疆20年
举报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关注我们
客户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