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世界银行发布了《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成功实现高位提升,由去年第46位上升至第31位,并连续两年被世行评选为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全球10个经济体之一。而就在世行报告发布前一天,10月23日,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国首部针对营商环境优化的法规,共7章72条,涵盖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府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内容非常丰富。《条例》的发布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再次向世界展现了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决心和步伐。可以预见,随着《条例》落地,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必将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就。
《条例》释放三大积极信号
《条例》的出台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立法价值,是新时代一次标志性的立法探索。具体释放了三个信号:
信号一:标志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从“要素投入驱动”向“市场高效运行”加快升级。改革开放初期,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大量过剩闲置,“要素投入驱动”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模式。但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近年来向“要素投入”要发展越来越难,向“资源配置”升级逐步成为发展方向共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可以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这就需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让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个人无障碍地进入市场、获得资源,在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发展壮大。
信号二:标志着我国制度建设思维从“跟随学习型”向“创新引领型”探索升级。中国的改革开放,历来注重学习借鉴西方市场经济成熟经验。《条例》吸收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经验,将企业开办、投资项目审批、登记财产、办理破产等事务纳入文本;同时又创新扩展了融合线上线下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诉求处理与监督评价等大量具有中国特色的营商环境内容,引领性地为全球营商环境优化探索提供了新的框架示范。
信号三:标志着我国营商环境规则从“实践探索”向“立法规范”赋权升级。近年来,围绕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全国开展了一系列营商环境实践探索。如近期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打造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等。又如地方探索中,有上海自贸区改革中的“证照分离”和“单一窗口”、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江苏的“不见面审批”、银川的“一枚公章管审批”等。《条例》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这是结合本国国情、发挥制度优势、弘扬首创精神的一项创举,向世界彰显了中国继续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决心和力度。
《条例》出台体现三大发展思维
1、法治思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
明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如,规定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和审批,对确需保留的许可、证明等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凡要新设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审查论证和批准。
明确各类主体的行为边界。如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条例》提出新出台法规政策应当结合实际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并加强统筹协调、合理把握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保护。提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不得借此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2、市场思维:聚焦痛点堵点关键点问题,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破除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障碍。《条例》要求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推动解决市场主体“退出难”问题。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
强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在使用要素、享受支持政策、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平等待遇。
聚焦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条例》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保障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并对设立涉企收费作出严格限制,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
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不得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3、民本思维:以人民为中心谋划改革,让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是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的服务模式,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二是推进重点领域服务便利化。《条例》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推广国内最佳实践,对提升办理建筑许可、跨境贸易、纳税、不动产登记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政务服务便利化程度提出具体要求,为相关领域深化改革提供了目标指引。
三是推动创新监管方式。《条例》明确,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四是推动规范执法行为。《条例》明确,行政执法应当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随意采取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避免执法“一刀切”。
《条例》出台带来三大发展红利
《条例》的出台对地方、企业、自然人都将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进而有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体表现为:
红利一:“运行系统升级”——为地方发展赋能。
一是信心红利。《条例》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要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持续放宽市场准入,还要求市场主体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守国际通行规则。此外,《条例》出台将有助于中国的全球营商环境排名提升,增强中国市场吸引力,这将大大增强外资企业发展信心,对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发挥积极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积极性,以及全国各地的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是效率红利。如《条例》要求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促进政务服务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数据安全共享与业务协同,这将大大提高政府运作效率;还提出对数据监测发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如上海试点与大众点评合作,建立“天眼”网络监管系统。一旦出现“变质”“拉肚子”等敏感评价,就会推送给监管部门跟踪执法)。
三是发展红利。如《条例》规定,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这意味着评审评估时间和成本大大节省,从而审批大大加快,但事后达不到承诺则将被“纠正”。又如,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不予监管。这些为沪深杭等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了成长的机会。
红利二:“软件程序升级”——促企业释放活力。
一是法律保护红利。如《条例》明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产品产地来源等限制或排斥。又如,明确不得以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及订立合同,杜绝被诟病的“新官不理旧账”,等等。
二是开办准入红利。《条例》明确了通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持续放宽市场准入等措施,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和开展经营活动破除障碍。市场主体将可以越来越快速地登记注册进入市场,企业变更、注销也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办理完成。
三是高效运营红利。如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又如,采取并联审批、区域评估等方式,大大压缩流程、缩短时间。再如,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贸易商无需再向海关、检验检疫等多个机构重复提交进出口或转运单证或电子数据。
四是成本降低红利。如《条例》要求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收取政府对外公示的“收费清单”以外费用;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等等。
红利三:“用户体验升级”——让人民感到满意。
一是就近办事红利。如《条例》在提出“就近办理”同时,还提出“下放审批层级”等方式,以后许多事情有望到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就可以就近办理。
二是减证便民红利。《条例》规定,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于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情形,不得设定证明;还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这就对各地政府及其部门之间打破“数据孤岛”、实现数据共享,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是快捷办理红利。如《条例》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还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今后个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和时间将有所减少。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法治化程度越高,市场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越高,竞争主体的地位越平等,吸纳资本和配置资源的能力就越强。《条例》充分实现了五大结合,即与新兴技术相结合,与制度创新相结合,与评价追责相结合,与社会共治相结合,与改革赋权相结合,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立法保障,有利于中国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实现中国同世界经济深度融合、同各国共同发展的良好前景。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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