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上海A公司与深圳B公司签署《施工协议》,约定B公司承包A公司新大楼的“综合布线”施工项目。
所谓“综合布线”,即为办公点位铺设光纤等网络线路,需要的材料设备包括网线、跳线、光纤、面板等等,合同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上述设备应使用美国“康普”品牌,由B公司负责采购和安装。
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的项目经理方某和采购部经理潘某合谋,私下采购了一批假冒“康普”品牌设备混在真品中,并安装进了A公司的办公大楼。
在施工项目接近尾声时,A公司工作人员提出要求B公司提供“康普”品牌设备的采购凭证和相关发票,方某对此一再拖延。A公司发觉问题不对,随即联系上海市质量监督局和“康普”公司工作人员。
经相关人员初步鉴定,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大量“康普”品牌设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总计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
该案即由上海市质监局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涉案人员方某、潘某被公安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相关假冒设备被查封扣押。
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三分院以被告人方某、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本案起诉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B公司向A公司赔偿人民币54万元,获得A公司谅解。
文字:张志萍 陶敬一 漫画:毛小榆
本文内容转自《支部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