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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违规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交了22万罚款就能恢复信用吗?看法学家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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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 罗培新 2019-06-30 14:50
摘要:在优化营商环境、安商稳商的当下,法治应当何为?

未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11万余元,公司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这样做合适吗?

近日,某公司称,由于未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11万余元,税务部门对其处以未代扣代缴两倍的罚款,即罚款22万余元。数额虽然不大,但该企业却因此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进而被财政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由于该公司的主业对政府采购高度依赖,因而陷入无法维续的艰难困境。

该公司认为,自己交了罚款,已经纠正了失信行为,当然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恢复其参与政府采购资格。

为什么会发生此种情形?被罚22万元就要联动惩戒吗?缴纳罚款是否构成信用修复……在优化营商环境、安商稳商的当下,法治应当何为?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确是参与政府采购的条件之一

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法律有权规定,市场主体从事某种行为必须符合哪些条件。例如,做律师不能有刑事犯罪记录,道理很简单,你都带头严重违法了,咋还能依法维护当事人利益啊?

在法理上,这属于市场主体的行为许可。而将“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列为条件,从而成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通常发生于政府授益性活动中,例如政府采购、私家车牌拍卖等,具有明显的促进法律实施的政策目的。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面几种违法情形非常明晰,无论是遭受刑事处罚还是被责令停产停业,抑或是吊销证照,都是非常明确且清晰可辨的,唯有“较大数额罚款”,不确定性较强,裁量空间较大。

因而,问题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较大数额罚款”?

“较大数额罚款”,听证规则应迥异于信用惩戒规则

财政部门在判断何种数额的罚款构成“较大数额罚款”时,往往会采信《释义》的解释。该《释义》指出,《条例》对行政处罚作为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借鉴了《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的规定。同时,该市各部门将纳入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设定为5万元。故而,该市财政部门依据《释义》,结合《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对遭受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以上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进行了限制。

至此,这种做法在法理上似乎已然圆畅自洽。但价值判断的错位,却带来了南辕北辙的后果。

众所周知,设定听证的目的,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更大的救济权利,启动听证的罚款数额的限额,不宜过高,否则,无法实现这一法益价值。故而,5万元的数额规定,显然是合理的。然而,在对行政相对人科以信用惩戒时,“较大数额的罚款”限额,却不宜太低,否则,不仅有悖行政处罚法的轻微免罚原则,而且会陷入以“大炮打蚊子”的不合比例原则的责难,最重要的是,这样会使企业因轻微违法而陷入万劫不复的灾难。

“较大数额罚款”,必须按领域一刀一刀切

如前所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因而,按照法益均衡原则,遭受“较大数额罚款”,应当属于与“受到刑事处罚或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等同位阶的严重处罚,这样才会触发采购禁入的信用惩戒。

由于在不同行业中,罚款数额的“较大”标准千差万别,例如,环保领域和税收征管领域,动辄开出天价罚单,而在市井小贩的城管领域,罚个数千或者上万,就可能属于“较大”罚款了。

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有两种处理路径:

其一,简易修订本地《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明确本地“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或者做出指引性规范,具体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其二,财政部门颁布规范性文件,明确政府采购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当然,考虑到执法领域不同,情况千差万别,可由各主管部门结合本领域特点,先行提出标准,财政部门再行根据行业差异及法益均衡,将前述标准整合为各领域的“较大数额罚款”清单,统一适用于政府采购领域。

必须说明的是,交纳了罚款本身,并不构成信用修复。信用修复一般用于私益债务的履行,例如,老赖还钱,即可信用修复,但对于触犯了公共秩序的行为,已然损害了公益,无法通过缴纳罚款而修复信用。

一刀一刀切,精细执法,安商稳商,方可行稳致远!

(作者系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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