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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为何不搞T+0?证监会:贸然引入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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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张杨 2019-06-28 23:40
摘要:证监会正在积极利用法律修改的机会,推动国家立法机关进一步强化对欺诈发行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追究。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今日就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关于没有引入T+0,该负责人表示,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仍不成熟,投资者结构中中小散户的占比较大,单边市的特征未发生根本改变,市场监控监测手段仍不够充足,在现阶段引入T+0制度可能引发以下风险:

 

一是加剧市场波动。目前我国A股市场换手率较高,“炒小、炒差、炒新”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据统计,2018年1月1日起至今年5月17日,我国A股换手率达819%,日均换手率约为2.9%。同期,上市美股换手率约为344%,日均约1.12%,港股换手率约为62%,日均约0.25%,A股换手率远高于境外市场。引入T+0制度可能诱使中小投资者更加频繁地交易股票,虚增了市场中的资金供给,对证券价格产生助涨助跌的效果。

 

二是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在T+0的交易制度下,当日买入的股票可以在当日卖出,为高频交易提供了条件。相比于进行高频交易的专业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在交易技术和交易设备方面都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贸然引入T+0制度会造成证券市场的不公平,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是为操纵市场的行为提供了空间。在现行的交易制度下,通过一买一卖来操纵股票价格至少需要两个交易日的时间,而在T+0的交易制度下,股票可以在一个交易日内多次换手,频繁交易为操纵市场的行为提供了更多便利。因此,科创板从维护市场稳定运行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发,暂未引入T+0的交易制度。

 

在打击欺诈发行发面,该负责人介绍,目前,证监会正在积极利用法律修改的机会,推动国家立法机关进一步强化对欺诈发行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追究。同时,运用好社会诚信体系,提升欺诈发行失信成本。具体包括:

 

一是强化行政处罚力度。目前,科创板相关规则明确规定,自欺诈行为确认之日起5年内,证监会将不再接受发行人的公开发行申请,并且可以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另外,相比于现行《证券法》,已经公开征求意见的《证券法》三读稿进一步提升了欺诈发行的处罚标准,提高了数额罚的金额。同时,强化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扩大了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范围,明确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任主体,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证券交易。

 

二是增加刑事责任成本。针对现行《刑法》中欺诈发行犯罪行为刑期较短的问题,目前证监会正在配合支持立法机关修改完善《刑法》有关欺诈发行犯罪等相关规定,并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包括延长欺诈发行犯罪行为的刑期、提高罚金金额等,以加大相关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是充分运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诚信监管是证监会近年来创新监管方式、提升违法失信成本的重要手段。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证监会正联合其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准备出台关于加强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专门文件。针对欺诈发行,可以采取限制其担任公司董监高或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享受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等方式进行失信惩戒,以切实提升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失信成本。

 

此外,该负责人还透露,证监会还在探索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证券集体诉讼是由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资者以自己名义并代表与自己存在相同法律事实的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集体诉讼制度的核心在于“声明退出”机制,除非集体成员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法院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被包括在集体诉讼中,否则集体诉讼的法律后果直接对该名成员产生法律拘束力,更加方便投资者维权。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特别是在试点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情况下,加快建立该制度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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