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
我家房屋出现问题,我找物业公司报修。不料物业公司不管不顾,我该怎么办?目前物业公司的维修范围有哪些?有没有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如果不属于物业公司维修范畴,业主如何寻求帮助?
记者调查
按照最新政策《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共有绿化的维护;
(三)共有区域的保洁;
(四)共有区域的秩序维护;
(五)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上述事项一共9款,共用部位的及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主要针对共有区域或共有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相反,如果是业主家中专有部位或设备的损坏,物业则没有义务或责任。
王先生家房屋出现问题,如果是房屋质量问题,在房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对其承担维修义务。而保修期外的房屋毁损,物业公司仅负有及时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的义务,或赔偿因房屋共有部分维修管理不善造成的业主损失;对业主专有部分则无维修义务,应由业主自行维修。小区物业并非对房屋的任何毁损都负有维修义务。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