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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再婚夫妻房屋被子女出售,其中一方如何要回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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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玲英 2019-06-22 06:00
摘要:卖房的目的是为了治病,要核算治病后还有多少余款,余款的一半属于老先生,剩下的一半作为女方的遗产发生继承。

市民高女士:

我父亲今年92岁,1987年和继母再婚。当时继母名下有一套房,后来动迁,夫妻两人都拿到一笔动迁款。两人用全部动迁款买了两套房,一套给了继母儿子,一套夫妻共住,共住的房产证写的是继母方名字。再后来,继母要卖房治病,征求父亲意见,并答应给父亲50万,父亲同意了。去年年初,继母的子女受委托卖掉房子,拿到240万房款,但是钱款一直没给我父亲。同年7月继母去世,父亲能否从继母的子女那里拿到属于自己的房款?如果对方拒不返还怎么办?老先生如何维权?


记者调查

夫妻房屋被子女出售,其中一方如何要回房款?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从高女士的描述来看,在房屋的动迁安置过程中,她的父亲算作动迁安置对象已经分得了一份动迁款,之后夫妻两人又用动迁款共同购买了房屋,除去赠送给女方儿子的房屋,夫妻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应该算作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房屋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房屋产权是夫妻共同所有。

房屋被出售后的房屋钱款怎么分配?按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虽然女方在出售房屋时答应给男方50万房款,男方也明确同意,这属于夫妻之间对于共同财产的一种约定。但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然适用《婚姻法》的第17、18条规定,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论上,卖掉房子的240万,女方在世时是夫妻共有。

女方去世后,钱款怎么分配?女方去世前,卖房的目的是为了治病,要核算治病后还有多少余款。余款的一半属于老先生,剩下的一半作为女方的遗产发生继承。女方有两个子女,加上老先生,一共有3位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

栏目主编:毛锦伟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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