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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案件让上海海关副关长出庭应诉:去年上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349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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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高远 2018-08-16 20:28
摘要:“上海海关副关长出庭并出声,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一种尊重,对接下来的纠纷实质性解决也有积极作用。”

在第20个“8•16”依法治市日来临之际,今天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两起上海蒙明仓储有限公司不服上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及海关总署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上海高院副院长张斌担任本案审判长,上海海关、海关总署均派员出庭,上海海关副关长黄迂明出庭应诉。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相关市级机关、各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近100人受邀旁听了庭审。

 

上海海关“不予受理”决定被起诉

 

2014年4月14日,上诉人仓储公司在上海外高桥设立海关监管场所,正式取得了上海海关核发的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该登记证注明有效期至2017年4月14日。

 

2015年10月9日和12月15日,仓储公司提出经营面积变更申请。上海海关表示,因申请材料不全,海关要求仓储公司予以补正,但此后仓储公司未及时补交相关材料。2017年4月17日,上诉人再次向上海海关提出监管场所变更申请,并同时提出海关监管场所许可延期申请,申请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 同年4月25日,上海海关就两份申请分别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认为上诉人提出申请时已超过原许可的有效期,不符合申请条件。仓储公司不服,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9月20日,海关总署经审查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海海关所作的被诉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仓储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海关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和海关总署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仓储公司的诉讼请求。仓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高院。

 

庭审中双方激烈辩论

 

在今天下午的庭审中,仓储公司表示,自己早在2015年就已经提出相关申请,而且仓储公司一直与上海海关沟通延期申请事宜,并曾在2017年4月13日提出过延期申请。 仓储公司还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在沟通协商期间提示延期申请期限问题,但上海海关并未履行此提示义务。

 

上海海关辩称,按照法律规定,仓储公司若需延续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应在该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相关证据显示,仓储公司系2017年4月19日向上海海关提出延期申请,没有证据证明仓储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提交了申请,即使其主张的曾于4月13日提交申请的理由成立,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故被诉不予受理决定正确。 此外,上海海关提出,虽无明文规定海关有提示义务,但海关服务大厅里的电子显示屏等多处公告了有关延期申请等的注意事项,已经进行了相应提示。

 

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审理环节,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当事人双方意见,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以案释法”促进依法行政

 

“上海海关副关长出庭并出声,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一种尊重,对接下来的纠纷实质性解决也有积极作用。”旁听庭审后,上海市宝山区法制办副主任黄忠说,他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本次庭审的亮点之一。

 

据介绍,近年来,上海法院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化、常态化。其中,2017年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达1349件次,出庭案件数和出庭应诉率均较2016年有所提高。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应诉人员出庭应诉的能力和水平,上海法院还根据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相关意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共同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旁听庭审,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

 

栏目主编:简工博 文字编辑:简工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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