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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良书记”和高小凤秘密结婚不报告,领导干部瞒报个人事项会受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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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黄叶地 2018-08-16 19:45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不能正确对待、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是衡量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水平的一个重要尺度。”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汉东省省委副书记高育良离婚、结婚十多年没有按照规定向组织报告,心里盘算着逃避监督的“小九九”。

 

近日,在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反馈的“问题清单”中,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方面存在的问题赫然在列,而且是被巡视单位的“通病”。

 

在十八大之后落马的众多“大老虎”之中,瞒报个人事项者不在少数,包括孙鸿志、廖永远、余远辉、周本顺等人,成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反面典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不能正确对待、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是衡量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水平的一个重要尺度。”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既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党内监督的重要手段,“自觉与否”记载着领导干部的党性水平,映射出领导干部的“政治指数”,绝不允许弄虚作假。

 

 

瞒报个人事项绝不是“小节”

 

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也是检验党员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试金石。我们常说,做人要实,对党要忠诚,如果连个人事项都不能如实申报,这些都无从谈起。从监督和反腐的角度看,报告个人事项,向党组织如实“交底”,是衡量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也是诊断干部是否“带菌”“带病”的重要依据。

 

2015年6月1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党组成员孙鸿志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两人行政开除处分。“双开”通报中首次指出两人“瞒报个人有关事项”,此后,这一表述成为通报中的常见词汇。

 

分析相关案例可以发现,一些干部对本人因私出国(境)、个人资产隐瞒率相对较高,有的自己生重病不报告,有的子女家属长期在国外不报告、个人随意外出不报告、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报告等。

 

分析个中原因,一方面,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认真、填报不严肃,有些人总想游离在组织管理之外,觉得自己出国(境)玩几天是个人的事,“没必要”申报;有些人存在侥幸心理,觉得不报不一定能被查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另一方面,一些人的财产见不得光、干的事情踩了红线,于是故意隐瞒不报、欺瞒组织,企图防止拔出萝卜带出泥,躲避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这些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严重破坏党的规矩。

 

正如本文开头提到的,高育良对侯亮平问及其与高小凤的关系不以为意,认为只要自己手里捏着已经与高小凤结婚“底牌”,就不会触碰法律底线,殊不知早已触碰了组织纪律的底线。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组织背道而驰,注定要陷入违纪违法的“泥淖”之中。

 

现实中,也有这样的案例。2016年9月,中共天津市纪委就天津市委原委员、津南区委原书记吕福春严重违纪案发出通报。吕福春2010年离婚后,为掩人耳目、欺瞒组织,仍与前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前妻打着他的旗号搞权钱交易也听之任之。

 

吕福春在忏悔书中说:“自己没有过好美色关,没有守住道德底线”,“没有处理好家庭关系,当时如果把事情处理干净,也不至于把自己扭曲得不像人样,为弥补这些,在邪路上越陷越深”。

 

一个又一个案例揭示出一个道理:领导干部瞒报个人事项,绝不是“小节”,而是不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表现,是必须严加追究的政治失信失德行为。

 

 

 

不如实报会被暂缓任用或取消提拔

 

领导干部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公共权力,个人家事、家产关乎权力的正确运行,不能把涉及隐私当成“挡箭牌”,更不能妄图钻制度“空子”,必须真实地向组织袒露和交底。

 

2010年5月,中央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要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状况、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及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个人有关事项。

 

党的十八大以来,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范更多、更细,对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行为查处更严、更实,不仅从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发展到“凡提必核”,而且进一步强化了抽查核实和核查结果的运用,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

 

按照中央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于2017年修订,其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汇总综合办法形成“一个规定、三个办法”报告制度体系,涉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底线”和“红线”由此愈发清晰。

 

例如,新修订的《规定》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作了科学的扩展和延伸,比如亲属经商办企业等项目报告范围扩大到子女的配偶,增加了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等报告内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既是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党忠诚老实”的重要体现。《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规定,党员要“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党纪处分条例》第第六十七条明确,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在中央正风反腐、从严治党的全新态势下,瞒报的风险在加大,问责的力度也在加强,两组数字能说明这一点——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全年抽查的43.92万名副处级以上干部中,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的3900多人,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的124人,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60人。

 

还有文章披露,十八大以来,全国因查核发现不如实报告等问题被暂缓任用或者取消提拔重用资格、后备干部人选资格9100多人,因不如实报告等问题受到处理的共12.48万人。

 

如上事实表明,领导干部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越来越成为高风险的事,切勿心存侥幸,继续把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家事、家产”等规定视同儿戏。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强化组织观念,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栏目主编:陈琼珂 文字编辑:陈琼珂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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